增补。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第47条 不合资格人士不得拟备某些文书等 版本日期 12/02/2005(1)任何既非大律师亦非公证人的不合资格人士直接或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款额退还。(5)凡任何该等协议由当事人以任何人的监护人或以任何人的委员会的身分而订立,或根据某一契据或遗嘱而以任何人的受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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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交付公证书正本或阅览公证书原本,应提出下列之文书: 一 请求人为本人者,应提出公证法第十九条所定之身分证明文件。 二 请求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 到场签名同意,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其权利或负担其义务时,应由监护人亲自到场签名同意。 三 有配偶者被收养时,应得其配偶之同意。 第四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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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有关某人根据第(1)款已获委任或已停任的公告,即为证明该公告内所述事情的充分证据。 (9)在本条中,“《公务人员(管理)命令》”(PublicService(Administration)Order)指经不时修订的下列文书─ (a)《1997年公务人员(管理)命令》(1997年第1号行政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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