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由国家主席任命、免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审判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军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三十九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编制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建议决定。地方人民法院的总编制由政府根据司法部部长的建议决定。地方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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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国家主席、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会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国会代表的提议,拟定会议 和政府其他人员的提请,由国会根据提名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国会从国家主席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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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询问和请求,检查和督促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检举的处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议会代表有权质询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的负责人。被质询者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在人民议会作出答复。 人民议会代表有权向当地国家机关提出请求。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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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政府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配合,预防并制止各种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实现国家的各项政策、主张及各项社会经济目标。政府邀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讨论有关问题的政府会议。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取代1981年7月4日颁行的《部长会议组识法》,本法颁布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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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决定,负有责任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有不同看法时仍然必须执行,但有权向直接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在接到申诉的10日内,直接上级人民检察院院长必须解决。对于本法第二十三条第7款规定的抗议,负有责任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5日内作出答复,期限从收到抗议之日起计算。如对抗议内容持不同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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