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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本法认定:要约与要约接收得以电子建立方式表示; (2)合同形式采用电子记录时,不得以该合同系电子记录而宣告无效不具有可执行力。 12 电子记录发送与接收,本部分规定不能用于解决电子记录收受确认可能产生法律后果。 15 发送和接收时间和地点 (1)除非发送人与收受人之间另有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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