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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联营联建的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确需 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第一节商品房开发第十五条按照“城市建设市场化,建设主体企业化,设施享用商品化,政府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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