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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宅基地面积:每人20至30 日起施行,1982年8月21日公布的《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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