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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的活动。第六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有独立城市供水系统的区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和个人,应就城市供水用水协商一致;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签订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应规定符合标准的供水水质和水压、用水类别和期限、计量标准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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