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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居住登记受理后,受理机构应当出具回执;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居住登记号码。办理、变更居住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 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申请居住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补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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