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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从事或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的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如实报告,并将从事传销活动中取得的不正当收入退出;保证不再从事 登记及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盈利为目的的传销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在违法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个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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