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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号《关于办理余丽云未婚公证事的函》规定,对达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的当事人,公证处不宜为其出具未婚公证书,而以信函方式答复申请人 “至××××年×月×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未曾登记结婚。” 请转告广州市公证处,如当事人李伟斌前往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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