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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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受让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赠与等其他合法形式。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没有 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转让无效,其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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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 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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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书,分别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十七、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出让 。”五、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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