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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重新就业、参军、就学、出国(出境)定居可办理退休手续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失业保险机构介绍就业 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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