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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办理婚姻登记。 第四条边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 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十二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自愿离婚,应当共同到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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