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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定的地名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落实市区地名工作计划;(三)审核、 不命名由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国土局审批;当建筑物名称企业名称相同时,建筑物名称经征询市工商局同意后命名。(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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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设置。(六)本办法实施之前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商标、牌匾、广告中使用的地名和以地名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标准地名不一致的,可暂予保留使用,但 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依照《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关于地名命名和更名原则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补办手续,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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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公安部门提交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在申办核准企业名称手续时,凡涉及建筑物、住宅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工商部门 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其他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费用由设置和管理部门解决。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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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场、码头和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五)建筑物名称,指以地名冠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 ,由地名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公路沿线乡(镇)、村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置,经费由乡(镇)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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