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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房屋出租治安合格证、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关联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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