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向购房人出具《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在交付使用3个月内,由 交易前,由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所处地段本年度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10%计算,补交“政府优惠金”(包括政府税费减免优惠金和土地行政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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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分散建设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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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 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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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住房时,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四、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落实(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住房资金 按市政府43号文件执行。(二十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调动职工购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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