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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第十七条 凡符合前两条规定,女方达晚育年龄三年或者再婚家庭女方为未育的达到晚婚年龄后,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计划生育 婚假七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十五至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三至七天;职工按上述规定所享受的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实行晚婚晚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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