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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本市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事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第七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是:出售的按买价3%的缴纳;赠与的按现值3%缴纳;交换的视同买卖行为,分别按现值3%缴纳。买价、现值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经市税务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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