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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托幼、敬老院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用地,免收土地使用费。其单位兴办的企业用地,按实际用地性质收费。(二)军属、烈属、残废军人、五保户及享受民政救济的 园田地,其收费办法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第十九条实行有偿使用一次性收费的,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其收费标准由县、区政府自行确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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