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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第八 )广告、路牌、招牌、标牌、标语等用字;(五)本市商品的包装、说明书未注册商标用字;(六)运动会、讲演会等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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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专名;(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交通、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一致;(八)地名用字、读音必须准确规范,避免使用同音字生僻字 标志地名导向标志。第四十二条行政区域界位、交会路口、城乡道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区、楼、单元、户门、村、自然村、工业区、开发区、旅游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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