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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函》(国税函发(1992)496号)执行。地勘单位组织待业子女兴办的多种经营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三)继续认真解决地质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从事地质工作满十五年、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的野外地质职工的配偶和依靠父母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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