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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2、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5万元/亩、二级地段4万元/亩、三级地段3万元/亩。3、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
集资房
、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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