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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 统一安排使用。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鼓励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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