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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均需经原发证机关审批并办理手续。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更换土地使用证,同时收缴土地转让费。第十九条企业联营、合营、兼并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鞍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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