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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局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称市规划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共同拟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四条市土地局可以采取双方协议、邀请 应由受让人持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经公证或认证的转让合同或继承证明等合法文件向市土地局、市房产局分别办理过户手续,缴纳过户费和纳税。未经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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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增值费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第五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征收管理办法,按 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但因继承、赠与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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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签订合同,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转让合同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十九 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换领证件。 第二十四条同一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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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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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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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 、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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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充定金。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决标5日内予以退还。(四)中标者在60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开标、评标和决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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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下,可以以赠与、出租、出售、交换等方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死亡 或合法的继承文书)、公证、认证等文件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经登记过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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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着物出租或抵押时,须经城建或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签订租赁、抵押合同。租赁、抵押合同应经签约地公证机关公证。租赁、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五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三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60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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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交换、赠与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签订合同,可以办理公证;当事人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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