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苏府〔2002〕66号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涉及大修、改造、更新项目须动支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后的15日内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使用的,由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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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常州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常州市 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三)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第三十四条中修以上的维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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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第八条 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协议》,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组织制定房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业主公约;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3、制止违章行为;4、检查、落实房屋的管理和维修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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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管所:现将《关于公产楼房上下水管道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南、北城房管处分别和承包单位签订合同,认真执行。并将承包单位的详细地址、 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为了适应我局直管公产楼房逐渐增加的新形势,加强上下水管道的维修管理,防止由于管理不通、漏水、渗水等情况给居民生活上造成困难,影响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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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 交纳。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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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纳至市物业管理中心。第十条住房的出售方应当事先告知购房人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第十一条市物业管理中心在收到维修资金 ,由全体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属于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所属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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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及《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 销售收入。第七条对公有住房、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应当在售房合同中按上述规定约定其维修基金缴交额,由售房单位代办收取,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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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义初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 转让房屋维修基金余额支村给原业主;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七条维修基金管理依法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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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异产毗连结构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住宅, 住宅无毗连部位。二、商品住宅的购房者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的,须经代收单位(市或区县小区办)认定,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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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第二十七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 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位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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