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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35日;第二阶段为强制执行阶段,包括对被执行资产以物抵债,拍卖、变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限为130日;第三阶段为执行结案,时限 管理;拒绝接收和管理的,则将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并记录在案。第六十条执行法官在收到拍卖款后,应在5日内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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