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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 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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