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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区域。 第二十九条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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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 只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监督检查。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犬只经营场所。第二十二条犬只伤害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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