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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南京市 商品房的,购房人、售房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与购房款在合同中分别约定,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前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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