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条综合开发的建设用地,采取招标的形式划拨,由中标单位与市政府招标部门签订协议,严格按规划、期限、质量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第六十条实行有偿划拨建设用地。 的,应按规定补缴市政工程配套费及其他税费。临时保留使用的建筑物,不得买卖、租赁和转让。第三节公用设施违章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公用设施违章施工,属严重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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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领导机关开具证明),提供建房资金、材料来源证明,携带户口薄及经房管局确认房屋产权契证,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给用地许可证(即用地红线及 ,开户银行不予拨款。对进行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擅自进行转让、交换、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者,参与协议双方同负违章用地责任。对违章建筑,建设单位,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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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主体不得超过两层。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买卖、转让、赠送、典押,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第三十七条 新建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房户应主动与毗邻单位或住户协商同意,并签定建房协议:㈠原房与毗邻的房屋合用墙、靠墙、借墙的;㈡平房加层与北侧毗邻朝南的正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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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负责各自辖区内居(农)民私人住房建设和翻修的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管理委托权限具体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或个人自行拆除;(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准买卖、转让和抵押。第四十九条在下列范围内严禁搭建临时建筑:(一)在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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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任何单位、个人出卖、转让房屋或以宅基地为条件联合建房的,应事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十条 土地,可以有偿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借用者签订借用协议。在借用耕种期内不得在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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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行政规费,政府不再向村集体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 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房屋面积测量报告。未提交建筑质量检测鉴定合格证明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和人防易地建设证明书的私人住宅,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文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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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用地,报经市国土管理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用地者可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纳地价款。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招标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五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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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使用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买卖、转让、出租;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第四十八条临时建设 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填报私人建房申请表,并附街、区或村、镇有关部门对自然情况及建房理由的签署意见,必要时应附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二)城市规划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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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零星用地。第十四条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单位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转让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批准。 的街道(乡)、居(村)委会担保,到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手续。第三十一条单位和私人院内不得擅自搭盖房屋和临时建筑,确需搭盖的,需向市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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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处确无住房,单位同意付代建费者,可予移地安置。违建房屋不准买卖、转让、转借、出租,否则,一经发现,无论是否具备拆迁安置条件,对双方均不予安置 处住房,制造假证者,一经查实,概不作安置。七、凡企事业单位违反政策,购买私人房产进行营业者不予安置。凡未经规划或房管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仓库、厂房、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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