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的科技企业。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以下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一)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的在职科技人员;(二)国家机关中经批准辞职、退职的有科技专业知识的 分享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第十六条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第十七条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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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 手续。第二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和技术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申请存放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其档案管理和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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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原企业调整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就业或自谋职业,本人的人事档案可存放在各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并可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 (三十三)鼓励用人单位招收企业富余人员、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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