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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决定下列事项时,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设立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资产损失撤销、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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