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或者部门审查同意。第二十四条土地交易机构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入市申请后,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情况、土地使用权类型、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 的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付清成交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应当依法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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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转让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领有国有土地 》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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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人有权解除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得人未按成交通知书 使用权转让竞得人未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各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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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 抵押活动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第四十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第四十一条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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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手续。出让合同地价款需要调整的,按我局重新审定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变更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的,须经城市 文件,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0日内到我局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十四、利用中心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的情况按月、季、年向市局报送统计情况。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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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或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规划要求的,应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土地使用者警告或处以相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2%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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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成交确认书,并代收代缴有关税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规划控制图则》或 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与土地出让方或土地转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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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应予准许,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但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登记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29.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了合法的报建手续,房屋已经建成并经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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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九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增值的,转让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后10天内,按以下标准向市、县自治县国土局缴纳 的,应持有关产权证明。 第五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到市、县、自治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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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出让方不履行合同,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标定地价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地方,可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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