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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山东省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3]4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八届五次全委会、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依法严厉整治突出违章行为,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科技水平,狠抓预防工作措施的落实,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稳中有降,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在10以内;高速公路百万车通行死亡率控制在10以内,不发生一次10辆车以上的交通事故和一次10公里以上的交通堵塞;事故多发点段整改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的交通安全责任。 
  在省安委会下设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由相关部门参加,全面负责对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领导和指挥调度,督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提高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督查各项预防工作措施的落实。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的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积极推动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进程。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安监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职责,严格机动车检验和驾驶员考试发证,依法查处交通违章,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家交通安全标准,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公路、桥梁及时进行改造、整治;要加强对客、货运输行业的管理,规范运输市场。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严格按规定组织对农机操作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素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建设部门要对存有事故隐患的城区道路进行整治,做好城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经贸部门要严格汽车市场的准入,认真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强化车辆安全的源头管理,禁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流入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其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交通安全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或视情依法取缔和吊销其生产、经营资格,并配合有关部门取缔违章摊点,解决违章占道等问题。各新闻宣传媒体要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常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加强对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卫生医疗部门要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者的绿色通道,完善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 
  (二)全面落实各项交通事故防范措施,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1.认真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交通、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对事故多发点段进行评估,确定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资金来源,建立工作机制。省里确定的事故多发点段,年底前整改率要达到95%以上,各地也要确定市、县级事故多发点段的整改率。省里确定的14个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重点县(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加强重点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03]22号)要求,明确整改目标和责任,全力扭转交通事故多发的状况。 
  2.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家指导组。省安委会已组织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专家、学者,成立了山东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家组,负责为全省科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各地要参照省里的做法,9月底前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家组。 
  3.进一步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按照《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公通字[2002]8号)要求,年底前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卫生部门要全部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实现“122”或“110”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信息互通,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的综合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缩减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 
  4.深入开展交通安全秩序整治,严查严纠各类交通违章。各地政府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秩序整治行动。重点开展以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农用车违章载人等严重违章为重点的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以车辆超载(超员)、超速、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行驶、疲劳驾驶、违章停车、驾驶员不系安全带等为重点的高速公路行车秩序专项整治;以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驶无号牌车辆和超载超员、行人随意横穿马路、出租车随意调头等严重交通违章为重点的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继续开展治理无牌无证活动,农用车、摩托车上牌率达到90%以上。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和妨碍交警部门上路执法、查处交通违章。 
  5.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气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建立恶劣天气信息通报制度,做到恶劣天气早知道、早报警、早处置。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预案》,遇有恶劣天气,及时采取相应的联勤管控疏导措施。高速公路经营部门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及时发布交通诱导和交通管制信息。 
  6.严格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驾驶员考试和驾驶证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驾驶员考试和驾驶证管理责任制,推广应用计算机桩考系统;实施机动车考试员资格认证,建立机动车考试员查询库;积极组织开展“争创道路交通安全先进单位,争做优秀驾驶员”活动;规范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建设,切实加强对违章、肇事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管理,对机动车与国家目录和《公告》照片、技术参数不符的或“大吨小标”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建立健全“谁检验、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机动车检验岗位责任制和检测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制度,强化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大、中型客车和重、中型货车检验率100%,其他汽车检验率8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强化卧铺客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大力解决农用车载客问题,力争年内把“农用客车”清理淘汰出客运市场。 
  (3)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禁给报废、非法拼组装车辆上牌办证,对于已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要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收回机动车号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和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严厉打击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拼组装车辆市场,净化经济运行环境。 
  (4)要加强对长途客运车站和运输企业的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格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核;要强化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要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每日车况安全检查、出站乘客人数核查等各项安全责任制,禁止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员参加营运。 
  7.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预防交通事故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地政府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创建精神文明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推动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和“交通安全示范学校”的规范化建设。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广泛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工作,提高全体交通参与者的现代交通知识、交通安全法制和自我保护意识。 
  8.进一步发挥平安大道警务工作站的作用,完善运行机制。各地要紧紧依托已建成的警务工作站,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平安大道警务工作站的通知》(鲁公通字[2002]226号)要求,搞好第二批警务工作站的建设和验收。做好省际间公路联网监控试点,在104国道开展移动电子警察应用试点工作。 
  (三)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对于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各市政府及安监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单位内部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要求,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肇事的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外,还要成立由省安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业主、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和执法部门、当地政府的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四、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领导 
  各地政府要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同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全委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牢固树立减少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就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新机制的作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解决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大力提高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整体水平。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承担和主动参与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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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十二五”发展规划,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资到位、监管到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要高度重视投资质量和效益,保证《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合理性。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积极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年”活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称“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以下称“三项建设”),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为核心的基础建设不断加强,以强化监督管理为关键的协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主旨的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深入。五年来,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分别增长3倍和5倍,小煤矿由18145处降至9042处,实现了小煤矿数量压减至1万处以内的目标;安全执法行动深入开展,共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2.1万处、烟花爆竹厂点1.6万处,以及非法建设项目1.1万处,有效规范了安全生产秩序;稳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隐患1277.4万项、重大隐患11.6万项,对27.6万处重大危险源采取了安全监控措施;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火灾)、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与“十五”末期的2005年相比,2010年全国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9.4%和37.4%,重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6.6%和52.8%。全国事故死亡人数由2005年的12.7万人,降至2008年的10万人以下、2009年的9万人以下,2010年又进一步降至8万人以下。“十一五”规划任务全面完成,目标如期实现。

  (二)“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积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

  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我国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2010年发生各类事故36.3万起、死亡7.9万人。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十一五”期间年均发生重特大事故86起,且呈波动起伏态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尘肺病等职业病、职业中毒事件仍时有发生。

二是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相对粗放。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居高不下,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轨道交通、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地下管网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凸显。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部分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管理水平低下。

  三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足,部分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传统监管监察方式和手段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现有应急救援基地布局不尽合理,救援力量仍较薄弱,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大型及特种装备较为缺乏。部分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有待进一步突破。

  四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繁重任务。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安全素质不够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安全防护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观念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重要保障,以科技进步为重要支撑,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减少职业危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实现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强化制度约束,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

  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防线,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坚持科技兴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安全科技研发与成果应用,建立企业、政府、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安全监管监察体系更加完善,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下降10%以上,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较大和重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下降50%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80%以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全面实现,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专栏1 部分安全生产规划指标
1.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6%以上。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以上。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2%以上。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35%以上。
6.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7以内。
7.水上交通百万吨吞吐量死亡率下降23%以上。
8.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下降25%以上。
9.民航运输亿客公里死亡率控制在0.009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煤矿: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瓦斯、水害、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推进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完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防治技术体系,狠抓矿井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防控技术措施落实。对资源整合矿区实施水文、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治理煤矿火灾隐患。提高矿用产品、设备安全性能。

将煤矿技术人员配备列入安全准入基本条件,严格煤炭建设、生产领域的企业准入标准。推进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推广应用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强化安全班组建设等安全基础管理。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小煤矿整顿关闭,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完善煤矿采气权与采矿权协调、小煤矿严格准入与有序退出等机制。小型煤矿采煤、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加强煤矿地质勘探报告审查。严格控制新(改、扩)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专栏2 防范煤矿事故重点地区
瓦斯治理重点地区:山西、河南、贵州、黑龙江、重庆、四川、湖南。
水害治理重点地区: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四川、湖南。
新建技改整合重组监管重点地区:河南、新疆、内蒙古、陕西、甘肃、山西。


  道路交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战略规划。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非法载客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客运线路安全审批和监管,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管理制度。开展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评估。完善客货运输车辆安全配置标准。建立完善车辆生产管理信用体系,加强车辆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管理和监督,提高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改善道路交通通行条件,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综合治理。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系统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农村客运服务和安全管理体系。在公路省际交界处、市际主要交界处建立固定式交通安全服务站。

  
专栏3 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重点地区
重特大事故控制重点地区: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广西、西藏、新疆。
事故总量控制重点地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四川。


  非煤矿山:制定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合理布局非煤矿山采矿权,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落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措施,到2015年,非煤矿山数量比2010年下降10%以上。实施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尾矿库、排土场等专项整治,重点防范透水、中毒窒息、坍塌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完善石油天然气开采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爆炸着火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防台风、防风暴潮等防范措施。推动露天矿山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装备,“三高”(高压、高含硫、高危)油气田采用硫化氢气体防护监测技术装备,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地区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专栏4 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重点地区和领域
事故控制与资源整合重点地区:云南、河南、湖南、贵州、广西、辽宁。
重点监管矿种:铁矿、有色金属矿、煤系矿山、“三高”油气田。


  危险化学品:推动制定与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开展城市化工产业布局调查,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化学品输运管线等易燃易爆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推动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化工园区,规范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实行化工园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价制度。推动城区内安全防护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企业搬迁。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建立自动控制系统及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强化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健全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联控机制。加快建设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推动大中型城市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场交易。

  
专栏5 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地区和领域
事故控制重点地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天津、上海、辽宁。
事故控制重点领域:城区内化学品输送管线、油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大型化学品储存设施;大型石化生产装置;国家重要油、气储运设施。


  烟花爆竹: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和集约化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0年减少20%以上。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化“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治理,推进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整治,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建筑施工:加强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环节安全监管,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和施工工艺、技术及装备。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动态数据库,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以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及桥梁、隧道等危险性较大项目为重点,建立完善设计、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优化民用爆炸物品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规范生产和流通领域爆炸危险源的管理,合理控制企业及生产点数量,减少危险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主要产品的主要工序实现连续化、自动化和信息化。

  特种设备:严格市场准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保证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到位。实施起重机械、危险化学品承压设备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治,建立重大隐患治理与重点设备动态监控机制。推动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故障的实时监测,推广应用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

  工贸行业:实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工贸行业事故隐患专项治理,重点开展工业煤气系统使用、高温液态金属生产和工贸行业交叉作业、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隐患排查整治。实施自动报警与安全联锁专项改造,提高自动化程度。加强对企业煤气输送、储存、使用等危险区域连续监测监控。

  电力:完善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体系,提高电力系统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加强电力调度监督与管理,加强厂网之间协调配合。扎实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标准化建设,加强新能源发电监督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加强核电运营安全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已投入运行20年以上的水电站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加强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和设备更新改造。

  消防(火灾):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新(改、扩)建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和“三合一”场所(企业员工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火灾隐患。完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根据国家标准配备应急救援车辆、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铁路交通:加强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监管和设备质量控制,强化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和防灾监测系统建设。深入开展高速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对线路、车辆、信号、供电设备以及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强化高新技术条件下铁路运输安全风险管控。严厉打击危害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到2015年,危险性较大的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全部得到改造。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入户活动。严格铁路施工安全管理,整治铁路行车设备事故隐患,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深化铁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

  水上交通:加强水路交通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港口保安设施建设。开展重点水域、船舶和时段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综合治理。推进现有港口、码头的安全现状评价。强化运输船舶和码头、桥梁建设及通航水域采砂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推进内河主要干线航道、重要航运枢纽、主要港口及地区性重要港口监测系统建设。完善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远程跟踪与识别、长江干线水上110指挥联动等系统,加快内河船岸通信、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渡改桥工程。加强内河海事与搜救一体化建设。严厉查处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民航运输:实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推进航空安全绩效管理。建立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体系和健康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航空安保威胁评估机制。研究实行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制度。整体规划适航审定能力建设方案。建立航空安保岗位资格认证机制与培训体系。加强飞行、机务、空管、签派等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建设航空安全实验基地,提高航空运行、适航维修、航空保安和事故调查分析等实验验证能力。

  农业机械: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理设施和装备建设,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推广应用移动式农机安全技术检测和农机驾驶人考试装备。加快建立农机市场准入、强制淘汰报废和回收管理制度,推进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创建500个以上“平安农机示范县”。探索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鼓励支持农机安全互助组织有序发展。
渔业船舶:推进重点水域渔船和渔港监控系统建设。强化渔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管理,加强渔业航标、渔港监控设备等建设。推进渔船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鼓励渔民更新改造老旧渔船,实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专用设备报废制度。加强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建设。实施渔船安全救生设备补助项目,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实现沿海中型以上渔船救生设备应配尽配。

  职业健康: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特殊工种准入、许可、培训等制度。建立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健康检测基础数据库。开展粉尘、高毒物质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到2015年,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审查率达到6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高毒物品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重大急性职业危害事件基本得到控制,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强化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监管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严肃查处职业危害案件。

  同时,全面加强旅游、水利工程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全面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建立与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同步的警力配备增加机制。

  建设专业化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严格新增执法人员专业背景和选拔条件。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实训体系,开展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到2015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专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条件。推进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东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条件建设100%达到标准配置,中西部100%达到基本配置,省级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达标率达到100%。改善一线交通警察执勤条件,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及执勤配套设施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建设体系。加强农机安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

  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建成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信息网络与基础数据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设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中心,建立民航安全信息综合分析系统。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推进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渔船自动识别与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健全完善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整改评估制度。推进高危行业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机制。实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援助与服务示范工程。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建立分类分级监管监察机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推进建立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完善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定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依法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拓宽和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统一和规范“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舆论反映热点问题跟踪调查。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完善有效举报奖励制度。

(三)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实施科技兴安、促安、保安工程。健全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机制。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开展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科技攻关,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力争在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方面取得突破。

  
专栏6 安全科技产学研重点领域
安全基础理论研究:典型工业事故灾难、交通事故防治基础理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理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技术及装备研发:煤矿重大事故预测预警与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与控制;化工园区定量风险评价与管控一体化;烟花爆竹自动化制装药生产线;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与监测;高危职业危害预防;安全生产物联网;事故快速抢险及应急处置;个体防护及事故调查与分析;新型交通管理设施与交通安全设施。
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体系运行反馈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与决策运行系统等。


  强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才和专家队伍建设。实施卓越安全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使用管理配套政策。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技术教育,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技能型人才。

  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国家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机构,搭建科技研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标志申办与咨询服务等的技术支撑平台。推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技术研究、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统计信息、考试考核、危险化学品登记、宣传教育、执法检测等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与业务保障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东部省级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和业务保障机构工作条件建设100%达到标准配置,中西部100%达到基本配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达标率达到100%;安全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关键技术准入测试分析能力达到90%以上。

  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与装备。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筛选和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目录。完善安全生产共性、公益性技术转化平台,建立完善国家、地方和企业等多层次安全科技基础条件共享与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机制。定期将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促进安全产业发展。制定实施安全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防护、灾害监控及应急救援等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将其纳入国家鼓励发展政策支持范围,促进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专用技术、产品和服务水平提升,推进同类装备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合理发展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安全评估认证等咨询服务业。到2015年,建成若干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

  推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分类监管与技术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制度。规范和整顿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健全专业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规范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培训咨询、安全标志管理等专业机构规范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

  健全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法规、规章运行评估机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安全设施“三同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从业人员资格准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控、应急管理等方面以及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推动地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亟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中长期规划。提高和完善行业准入条件中的安全生产要求。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审定发布相结合的标准制定机制。建立健全标准适时修订、定期清理和跟踪评价制度。鼓励工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先行制定地方性安全技术标准。鼓励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集成度大的行业,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率先制定企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技术标准。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强化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与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累进奖励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力。建立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全面检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推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政务公开。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技术原因调查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

(五)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省、市、重点县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各地区安全生产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地区安全生产预警信息。

  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矿山、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紧急医学救援、船舶溢油及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国家、区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化工企业和矿产资源聚集区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一体化示范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县级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紧急运输能力储备。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完善应急救援基础条件。强化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完善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衔接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到2015年,国家、省、市及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重点县达到80%以上。

  (六)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国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以及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站。推行安全生产“教考分离”和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素质教育范畴。实施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程。

  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将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范畴。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实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消防119”、“安康杯”知识竞赛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艺精品工程,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

  构建安全发展社会环境。开展安全促进活动,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和主题街道。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平安畅通县市”、“平安农机示范县”、“平安渔业示范县”、“文明渔港”、“平安村镇”、“平安校园”等建设,创建若干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倡导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

  四、重点工程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到2011年,煤矿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3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5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及冶金等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

  (二)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工程。

  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和煤层气地面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在瓦斯灾害严重矿区建成一批理念先进、技术领先、治理达标、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开展矿井通风和瓦斯抽采利用系统更新改造。实施煤矿开采、供电、井下运输、排水、提升等系统安全技术及防灭火工程技术改造。开展煤矿水文地质和老空区普查,实施矿井水害治理工程。推进煤矿机械化和兼并重组小煤矿安全改造工程建设。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程建设。

  (三)道路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

  实施客货运输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工程,强制推动重点客货运输车辆全面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推广使用货运车辆限载、限速等装置。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增设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实施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实施国家主干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控工程,建立完善全程联网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监测查处和机动车查缉布控等系统。建设国家、省两级高速公路联网监控平台及气象预警系统、交通事故自动检测系统和交通引导系统。

(四)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等隐患治理与监控工程。

  推进高危行业企业建设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实施非煤矿山尾矿库、大型采空区、露天采场边坡、排土场、水害及高含硫油气田、报废油气生产设施等事故隐患综合治理。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加快实施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开展城市燃气与化学品输送管网隐患治理。建设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和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示范工程。建设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事故隐患专项整治。

  (五)职业危害防治工程。

  开展全国性职业危害状况普查。建立全国职业危害数据库和国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实验室与技术支撑平台。以防治矿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以防治高毒物质与重金属职业危害为重点,实施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和铅、镉等重金属重大职业危害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一批尘肺病治疗康复中心。

  (六)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工程。

  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补充配备现场监管执法装备。完善现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改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础设施,更新补充煤矿执法监察装备。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港口保安设施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化工程。建设若干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综合实训基地。实施航空安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民爆行业、特种设备、航空安全监管和农业机械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完善国家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矿用新装备、新材料安全性分析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验室。完善事故鉴定分析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非煤矿山、职业危害、危险化学品、热防护和公共安全等国家安全科技研发与实验基地。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安全监控。完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属技术支撑与业务保障单位工作条件。

  (七)安全科技研发与技术推广工程。

  实施安全生产典型关键技术和安全产业园区示范工程。开发深部矿井热害和瓦斯防治、顶板维护、水灾预防、通信传感等关键设备。研究开发非煤矿山动力性灾害监测及预防控制、尾矿库在线监测、高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深海石油开采远程监控、化工园区安全规划布局优化等技术装备以及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全部安装防碰撞设备。到2012年,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1个实训演练基地。建设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紧急医学救援、船舶溢油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设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一批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区域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建设矿山、矿山医学救护、危险化学品等救援骨干队伍和国家矿山医学救护基地。建设一批区域性国家公路应急保障中心。实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及应急救援能力工程。

  (九)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工程。

  建设完善一批煤矿安全警示教育基地。建设一批安全综合教育培训、特种设备实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业健康教育和安全文化示范基地。实施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班组安全培训工程。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实施安全促进项目示范工程,建设地区安全社区支持中心和一批国家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完善若干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五、规划实施与评估

  (一)加强规划实施与考核。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规划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目标指标,加快启动规划重点工程,积极推动本规划实施,并推动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规划主要任务和目标如期完成。要健全完善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推动安全发展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实施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要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

(二)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和中西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的支持,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鼓励银行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推动高危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经济处罚收入管理制度以及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设。落实煤层气开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支持引导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建立非煤矿山闭坑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规范和统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投入渠道,实行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和渔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

  (三)加强规划实施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定期形成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分析报告。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开展全面评估,经中期评估确定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时,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规划发布部门批准。规划编制部门要对规划最终实施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相关规划衔接。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分解细化和扩充完善规划任务。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编制工程专项规划,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国家、地方和企业分别承担的资金筹措方案。加强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各地区要做好区域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目标指标和重点工程的衔接,并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确定规划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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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十二五”发展规划,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资到位、监管到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要高度重视投资质量和效益,保证《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合理性。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积极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年”活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称“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以下称“三项建设”),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为核心的基础建设不断加强,以强化监督管理为关键的协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主旨的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深入。五年来,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分别增长3倍和5倍,小煤矿由18145处降至9042处,实现了小煤矿数量压减至1万处以内的目标;安全执法行动深入开展,共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2.1万处、烟花爆竹厂点1.6万处,以及非法建设项目1.1万处,有效规范了安全生产秩序;稳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隐患1277.4万项、重大隐患11.6万项,对27.6万处重大危险源采取了安全监控措施;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火灾)、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与“十五”末期的2005年相比,2010年全国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9.4%和37.4%,重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6.6%和52.8%。全国事故死亡人数由2005年的12.7万人,降至2008年的10万人以下、2009年的9万人以下,2010年又进一步降至8万人以下。“十一五”规划任务全面完成,目标如期实现。
(二)“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积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
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我国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2010年发生各类事故36.3万起、死亡7.9万人。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十一五”期间年均发生重特大事故86起,且呈波动起伏态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尘肺病等职业病、职业中毒事件仍时有发生。
二是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相对粗放。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居高不下,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轨道交通、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地下管网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凸显。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部分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管理水平低下。
三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足,部分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传统监管监察方式和手段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现有应急救援基地布局不尽合理,救援力量仍较薄弱,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大型及特种装备较为缺乏。部分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有待进一步突破。
四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繁重任务。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安全素质不够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安全防护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观念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重要保障,以科技进步为重要支撑,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减少职业危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实现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强化制度约束,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
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防线,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坚持科技兴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安全科技研发与成果应用,建立企业、政府、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安全监管监察体系更加完善,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下降10%以上,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较大和重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下降50%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80%以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全面实现,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专栏1 部分安全生产规划指标

1.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6%以上。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以上。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2%以上。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35%以上。
6.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7以内。
7.水上交通百万吨吞吐量死亡率下降23%以上。
8.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下降25%以上。
9.民航运输亿客公里死亡率控制在0.009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煤矿: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瓦斯、水害、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推进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完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防治技术体系,狠抓矿井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防控技术措施落实。对资源整合矿区实施水文、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治理煤矿火灾隐患。提高矿用产品、设备安全性能。
将煤矿技术人员配备列入安全准入基本条件,严格煤炭建设、生产领域的企业准入标准。推进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推广应用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强化安全班组建设等安全基础管理。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小煤矿整顿关闭,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完善煤矿采气权与采矿权协调、小煤矿严格准入与有序退出等机制。小型煤矿采煤、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加强煤矿地质勘探报告审查。严格控制新(改、扩)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专栏2 防范煤矿事故重点地区

瓦斯治理重点地区:山西、河南、贵州、黑龙江、重庆、四川、湖南。
水害治理重点地区: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四川、湖南。
新建技改整合重组监管重点地区:河南、新疆、内蒙古、陕西、甘肃、山西。


道路交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战略规划。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非法载客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客运线路安全审批和监管,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管理制度。开展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评估。完善客货运输车辆安全配置标准。建立完善车辆生产管理信用体系,加强车辆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管理和监督,提高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改善道路交通通行条件,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综合治理。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系统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农村客运服务和安全管理体系。在公路省际交界处、市际主要交界处建立固定式交通安全服务站。

专栏3 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重点地区

重特大事故控制重点地区: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广西、西藏、新疆。
事故总量控制重点地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四川。


非煤矿山:制定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合理布局非煤矿山采矿权,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落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措施,到2015年,非煤矿山数量比2010年下降10%以上。实施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尾矿库、排土场等专项整治,重点防范透水、中毒窒息、坍塌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完善石油天然气开采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爆炸着火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防台风、防风暴潮等防范措施。推动露天矿山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装备,“三高”(高压、高含硫、高危)油气田采用硫化氢气体防护监测技术装备,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地区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专栏4 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重点地区和领域

事故控制与资源整合重点地区:云南、河南、湖南、贵州、广西、辽宁。
重点监管矿种:铁矿、有色金属矿、煤系矿山、“三高”油气田。


危险化学品:推动制定与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开展城市化工产业布局调查,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化学品输运管线等易燃易爆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推动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化工园区,规范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实行化工园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价制度。推动城区内安全防护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企业搬迁。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建立自动控制系统及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强化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健全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联控机制。加快建设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推动大中型城市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场交易。

专栏5 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地区和领域

事故控制重点地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天津、上海、辽宁。
事故控制重点领域:城区内化学品输送管线、油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大型化学品储存设施;大型石化生产装置;国家重要油、气储运设施。


烟花爆竹: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和集约化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0年减少20%以上。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化“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治理,推进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整治,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建筑施工:加强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环节安全监管,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和施工工艺、技术及装备。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动态数据库,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以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及桥梁、隧道等危险性较大项目为重点,建立完善设计、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优化民用爆炸物品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规范生产和流通领域爆炸危险源的管理,合理控制企业及生产点数量,减少危险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主要产品的主要工序实现连续化、自动化和信息化。
特种设备:严格市场准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保证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到位。实施起重机械、危险化学品承压设备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治,建立重大隐患治理与重点设备动态监控机制。推动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故障的实时监测,推广应用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
工贸行业:实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工贸行业事故隐患专项治理,重点开展工业煤气系统使用、高温液态金属生产和工贸行业交叉作业、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隐患排查整治。实施自动报警与安全联锁专项改造,提高自动化程度。加强对企业煤气输送、储存、使用等危险区域连续监测监控。
电力:完善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体系,提高电力系统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加强电力调度监督与管理,加强厂网之间协调配合。扎实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标准化建设,加强新能源发电监督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加强核电运营安全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已投入运行20年以上的水电站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加强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和设备更新改造。
消防(火灾):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新(改、扩)建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和“三合一”场所(企业员工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火灾隐患。完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根据国家标准配备应急救援车辆、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铁路交通:加强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监管和设备质量控制,强化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和防灾监测系统建设。深入开展高速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对线路、车辆、信号、供电设备以及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强化高新技术条件下铁路运输安全风险管控。严厉打击危害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到2015年,危险性较大的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全部得到改造。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入户活动。严格铁路施工安全管理,整治铁路行车设备事故隐患,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深化铁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
水上交通:加强水路交通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港口保安设施建设。开展重点水域、船舶和时段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综合治理。推进现有港口、码头的安全现状评价。强化运输船舶和码头、桥梁建设及通航水域采砂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推进内河主要干线航道、重要航运枢纽、主要港口及地区性重要港口监测系统建设。完善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远程跟踪与识别、长江干线水上110指挥联动等系统,加快内河船岸通信、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渡改桥工程。加强内河海事与搜救一体化建设。严厉查处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民航运输:实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推进航空安全绩效管理。建立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体系和健康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航空安保威胁评估机制。研究实行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制度。整体规划适航审定能力建设方案。建立航空安保岗位资格认证机制与培训体系。加强飞行、机务、空管、签派等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建设航空安全实验基地,提高航空运行、适航维修、航空保安和事故调查分析等实验验证能力。
农业机械: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理设施和装备建设,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推广应用移动式农机安全技术检测和农机驾驶人考试装备。加快建立农机市场准入、强制淘汰报废和回收管理制度,推进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创建500个以上“平安农机示范县”。探索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鼓励支持农机安全互助组织有序发展。
渔业船舶:推进重点水域渔船和渔港监控系统建设。强化渔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管理,加强渔业航标、渔港监控设备等建设。推进渔船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鼓励渔民更新改造老旧渔船,实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专用设备报废制度。加强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建设。实施渔船安全救生设备补助项目,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实现沿海中型以上渔船救生设备应配尽配。
职业健康: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特殊工种准入、许可、培训等制度。建立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健康检测基础数据库。开展粉尘、高毒物质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到2015年,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审查率达到6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高毒物品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重大急性职业危害事件基本得到控制,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强化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监管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严肃查处职业危害案件。
同时,全面加强旅游、水利工程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全面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建立与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同步的警力配备增加机制。
建设专业化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严格新增执法人员专业背景和选拔条件。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实训体系,开展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到2015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专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条件。推进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东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条件建设100%达到标准配置,中西部100%达到基本配置,省级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达标率达到100%。改善一线交通警察执勤条件,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及执勤配套设施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建设体系。加强农机安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
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建成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信息网络与基础数据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设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中心,建立民航安全信息综合分析系统。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推进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渔船自动识别与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健全完善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整改评估制度。推进高危行业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机制。实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援助与服务示范工程。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建立分类分级监管监察机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推进建立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完善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定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依法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拓宽和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统一和规范“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舆论反映热点问题跟踪调查。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完善有效举报奖励制度。
(三)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实施科技兴安、促安、保安工程。健全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机制。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开展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科技攻关,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力争在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方面取得突破。

专栏6 安全科技产学研重点领域

安全基础理论研究:典型工业事故灾难、交通事故防治基础理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理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技术及装备研发:煤矿重大事故预测预警与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与控制;化工园区定量风险评价与管控一体化;烟花爆竹自动化制装药生产线;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与监测;高危职业危害预防;安全生产物联网;事故快速抢险及应急处置;个体防护及事故调查与分析;新型交通管理设施与交通安全设施。
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体系运行反馈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与决策运行系统等。


强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才和专家队伍建设。实施卓越安全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使用管理配套政策。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技术教育,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技能型人才。
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国家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机构,搭建科技研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标志申办与咨询服务等的技术支撑平台。推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技术研究、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统计信息、考试考核、危险化学品登记、宣传教育、执法检测等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与业务保障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东部省级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和业务保障机构工作条件建设100%达到标准配置,中西部100%达到基本配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达标率达到100%;安全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关键技术准入测试分析能力达到90%以上。
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与装备。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筛选和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目录。完善安全生产共性、公益性技术转化平台,建立完善国家、地方和企业等多层次安全科技基础条件共享与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机制。定期将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促进安全产业发展。制定实施安全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防护、灾害监控及应急救援等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将其纳入国家鼓励发展政策支持范围,促进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专用技术、产品和服务水平提升,推进同类装备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合理发展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安全评估认证等咨询服务业。到2015年,建成若干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
推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分类监管与技术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制度。规范和整顿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健全专业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规范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培训咨询、安全标志管理等专业机构规范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
健全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法规、规章运行评估机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安全设施“三同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从业人员资格准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控、应急管理等方面以及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推动地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亟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中长期规划。提高和完善行业准入条件中的安全生产要求。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审定发布相结合的标准制定机制。建立健全标准适时修订、定期清理和跟踪评价制度。鼓励工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先行制定地方性安全技术标准。鼓励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集成度大的行业,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率先制定企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技术标准。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强化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与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累进奖励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力。建立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全面检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推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政务公开。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技术原因调查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
(五)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省、市、重点县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各地区安全生产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地区安全生产预警信息。
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矿山、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紧急医学救援、船舶溢油及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国家、区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化工企业和矿产资源聚集区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一体化示范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县级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紧急运输能力储备。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完善应急救援基础条件。强化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完善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衔接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到2015年,国家、省、市及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重点县达到80%以上。
(六)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国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以及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站。推行安全生产“教考分离”和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素质教育范畴。实施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程。
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将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范畴。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实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消防119”、“安康杯”知识竞赛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艺精品工程,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
构建安全发展社会环境。开展安全促进活动,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和主题街道。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平安畅通县市”、“平安农机示范县”、“平安渔业示范县”、“文明渔港”、“平安村镇”、“平安校园”等建设,创建若干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倡导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
四、重点工程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到2011年,煤矿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3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5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及冶金等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
(二)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工程。
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和煤层气地面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在瓦斯灾害严重矿区建成一批理念先进、技术领先、治理达标、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开展矿井通风和瓦斯抽采利用系统更新改造。实施煤矿开采、供电、井下运输、排水、提升等系统安全技术及防灭火工程技术改造。开展煤矿水文地质和老空区普查,实施矿井水害治理工程。推进煤矿机械化和兼并重组小煤矿安全改造工程建设。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程建设。
(三)道路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
实施客货运输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工程,强制推动重点客货运输车辆全面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推广使用货运车辆限载、限速等装置。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增设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实施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实施国家主干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控工程,建立完善全程联网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监测查处和机动车查缉布控等系统。建设国家、省两级高速公路联网监控平台及气象预警系统、交通事故自动检测系统和交通引导系统。
(四)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等隐患治理与监控工程。
推进高危行业企业建设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实施非煤矿山尾矿库、大型采空区、露天采场边坡、排土场、水害及高含硫油气田、报废油气生产设施等事故隐患综合治理。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加快实施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开展城市燃气与化学品输送管网隐患治理。建设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和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示范工程。建设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事故隐患专项整治。
(五)职业危害防治工程。
开展全国性职业危害状况普查。建立全国职业危害数据库和国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实验室与技术支撑平台。以防治矿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以防治高毒物质与重金属职业危害为重点,实施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和铅、镉等重金属重大职业危害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一批尘肺病治疗康复中心。
(六)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工程。
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补充配备现场监管执法装备。完善现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改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础设施,更新补充煤矿执法监察装备。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港口保安设施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化工程。建设若干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综合实训基地。实施航空安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民爆行业、特种设备、航空安全监管和农业机械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完善国家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矿用新装备、新材料安全性分析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验室。完善事故鉴定分析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非煤矿山、职业危害、危险化学品、热防护和公共安全等国家安全科技研发与实验基地。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安全监控。完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属技术支撑与业务保障单位工作条件。
(七)安全科技研发与技术推广工程。
实施安全生产典型关键技术和安全产业园区示范工程。开发深部矿井热害和瓦斯防治、顶板维护、水灾预防、通信传感等关键设备。研究开发非煤矿山动力性灾害监测及预防控制、尾矿库在线监测、高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深海石油开采远程监控、化工园区安全规划布局优化等技术装备以及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全部安装防碰撞设备。到2012年,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1个实训演练基地。建设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紧急医学救援、船舶溢油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设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一批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区域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建设矿山、矿山医学救护、危险化学品等救援骨干队伍和国家矿山医学救护基地。建设一批区域性国家公路应急保障中心。实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及应急救援能力工程。
(九)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工程。
建设完善一批煤矿安全警示教育基地。建设一批安全综合教育培训、特种设备实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业健康教育和安全文化示范基地。实施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班组安全培训工程。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实施安全促进项目示范工程,建设地区安全社区支持中心和一批国家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完善若干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五、规划实施与评估
(一)加强规划实施与考核。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规划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目标指标,加快启动规划重点工程,积极推动本规划实施,并推动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规划主要任务和目标如期完成。要健全完善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推动安全发展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实施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要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
(二)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和中西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的支持,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鼓励银行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推动高危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经济处罚收入管理制度以及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设。落实煤层气开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支持引导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建立非煤矿山闭坑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规范和统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投入渠道,实行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和渔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
(三)加强规划实施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定期形成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分析报告。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开展全面评估,经中期评估确定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时,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规划发布部门批准。规划编制部门要对规划最终实施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相关规划衔接。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分解细化和扩充完善规划任务。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编制工程专项规划,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国家、地方和企业分别承担的资金筹措方案。加强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各地区要做好区域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目标指标和重点工程的衔接,并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确定规划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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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发展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建设中带有方向性的战略任务。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农机装备总量大幅度增长,科技创新大幅度迈进,农机工业产值大幅度增加,农业机械化程度大幅度提升,总体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为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我省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关键时期,农业机械化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保障粮食安全中发挥着支撑作用,在集成应用农业科技中发挥着载体作用,在建设生态农业中发挥着促进作用,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中发挥着推动作用,在转移农村劳动力中发挥着替代作用,在振兴装备制造业中发挥着骨干作用。但发展中仍存在农机装备结构不合理,经济作物机械缺乏,不同区域、不同作物机械化发展不平衡,农机工业大而不强、研发创新能力薄弱等问题,特别是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基础设施薄弱、服务手段落后、发展后劲不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服务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以转方式、调结构、抓创新、促发展为重点,通过农机、农艺和农业经营方式的协调融合,探索符合国情省情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路子;通过健全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和支撑保障体系,推进农村各业机械化的全面发展;通过实施现代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计划,提高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质量和档次;通过增强农机科技创新能力,再创农机装备制造业的新优势;通过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农业机械化持续发展的长效推进机制,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1.4亿千瓦,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以上,其中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水平继续提升,重点经济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实现重大突破、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65%,设施农业、畜牧业、水产业、林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得到全面发展。加快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建成协调有效的农机工业自主创新体系,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现代农业装备,20%的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农机工业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
   

  到2020年,农机总动力稳定在1.5亿千瓦左右,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稳定在90%以上,在粮食生产机械化继续稳定和提升的同时,重点经济作物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综合机械化水平力争突破70%,设施农业、畜牧业、水产业、林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等农村各业机械化的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现代农业装备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全国领先,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大型农机企业集团,40%的农机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农机工业总产值达到4000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三)发展重点。
   

  1.围绕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重点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优化农机装备结构,重点发展大马力、高性能农业机械,提高大型农机配套比和使用效率。巩固小麦、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成果,进一步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质量与水平。大力推广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和土地深松,集成应用精量播种、化肥深施、节水灌溉等新技术,提高机械作业规模与效益。在水稻产区重点普及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


  2.围绕特色农业产业振兴规划,重点推进经济作物、设施农业机械化发展。以种植、收获等关键环节为突破口,着力建设花生、两薯(马铃薯、红薯)、“三辣”(大蒜、生姜、大葱)、棉花、黄烟、茶叶等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化推进区,加快联合收获、播种移栽等相关装备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步伐。围绕蔬菜、林木种苗、花卉等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在大力推广田园管理、电动卷帘、保温被等机械设施的基础上,加快发展工厂育秧、生态植保和病虫监控、温度湿度控制、物理增肥等高科技技术和机械设备,推动设施农业向建设标准化、控制精准化、生产机械化、管理现代化、服务产业化迈进。围绕提升林果产业化水平,加快育苗嫁接、植保施肥、分级筛选、贮藏加工等先进适用机械设备的推广力度。
   

  3.围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重点发展畜牧业、渔业机械和高效生态、节能环保机械。以牧草收获、饲料加工、畜禽养殖、生鲜乳收集和畜产品加工等为重点,搞好相关机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围绕盐碱地治理、滩涂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发展高效生态、节能环保农业机械。适应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需要,围绕“低碳”和“绿色”健康养殖、海水资源循环利用,大力发展饵料加工、水面增氧、网箱养殖、保鲜贮藏加工等相关机械设备,提升现代渔业科技和装备水平。
   

  4.围绕创造现代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科技化、国际化、组织化新优势,重点建立农机农艺融合协调机制。适应农业科技化发展需要,整合农机产、学、研、推等各方面力量,提升农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适应农业标准化发展需要,建立农机农艺协作机制,加快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机械作业规范和农艺标准,推广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品种和种植模式,为规模化生产、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农村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农机与农艺的结合和融合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5.围绕推动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要求,重点培育发展农村新兴农机服务业。把农机服务业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统筹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全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村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农机服务产业化的要求,努力培育发展农机销售、运输、维修、信息和田间作业等农机服务新模式,不断拓展农机服务领域,拉长服务链条,提高服务效益。努力发展壮大农机服务的市场主体,大力培育发展以农机合作社、农机专业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他们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把农机服务业发展成为农村富有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服务产业。
   

  6.围绕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重点建设农机装备生产基地。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及市场需求,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布局,着力培育一批大型农机制造企业集团,形成一批特色鲜明、重点突出的产业集群,在潍坊、聊城、日照、淄博、济宁、临沂、青岛、泰安等地,分别建立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免耕播种机、深松机、农用工程机械、植保机械及经济作物、农产品加工机械等生产基地,做大做强骨干企业,创造知名品牌,打造农机装备制造业强省。
   

  三、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五项工程。
   

  1.实施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工程。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制度,扩大农机补贴资金规模和补贴范围,加大高新技术、新型农机装备的补贴力度。对农业生产急需、增产增收效果显著和替代劳动力作用明显的农业机械进行重点补贴,对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及农机服务组织进行重点扶持。
   

  2.实施农业机械化创新示范工程。以经济作物机械化为重点,积极推进机具和技术创新,着力解决制约农业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的“短板”问题。到2015年,建立省市经济作物机械化生产创新示范基地100个。依托示范基地,搞好相关机具的研发和产品的试验选型定型,总结提炼适合不同作物机械化生产的技术路线和生产模式,探索不同地区机械化发展的新模式,示范带动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大面积推广应用。
   

  3.实施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推进工程。加强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在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五有”(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200家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依托各类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大力组织开展跨区作业、合同作业、订单作业等农机服务,提高农机服务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机共同利用。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农民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4.实施农业机械化实用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到2015年,通过认证的社会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达到200家以上,重点建设30家省级农业机械化培训基地。将农机培训作为阳光工程等农民培训项目的重要内容,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整合培训资源,以农机技术、农艺种植和经营管理为重点,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发挥其在发展粮食生产、建设现代农业中的带头作用。
   

  5.实施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积极支持农机技术推广、质量监督、教育培训、安全监理、维修网络和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技术推广装备和试验鉴定能力建设,创建国家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示范县和农机具测试中心,重点建设50个现代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推广基地。开展“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网点”创建活动,“十二五”期间创建四星、五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网点300个。建立全省农机跨区作业指挥调度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山东平阴农用航空站建设,完善农用航空站设施装备,搞好经营管理,全面提高农业植保和防灾等机械化服务能力。
   

  (二)完善六个体系。
   

  1.创新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创新,发展一批设施完善、装备齐全、管理科学、效益显著的农机专业合作社,鼓励发展农机专业大户和联户合作,促进农机服务主体多元化,培育农机作业、维修、租赁等市场。加强抗旱排涝、农林病虫害防治等农机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机耕道规划和建设,改善农机作业、通行条件。
   

  2.完善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完善以各级农业机械化学校为骨干,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和高等、中等农业院校为依托,社会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体系,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注重农机工程基础教育,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加强农机制造、工艺设计、使用管理等相关学科建设。
   

  3.健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服务公益、支撑有力、运行高效、充满活力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农机技术推广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改善条件,增强手段。创新推广机制,加强示范指导,普及实用技术,满足农民需求。实行省级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发布制度。
   

  4.健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认证工作,实行农机产品推广目录管理制度,对重点推广的农机产品依法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开展农民满意农机产品调查评选活动。加强农机作业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农机作业质量标准体系。规范农机维修服务,实行农机维修行业准入制度,严格农机修理者从业资格和维修网点开业技术条件。加强农机市场监管,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网络,严格农机产品“三包”规定,加大对私自改装农业机械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逐步建立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耗能农业机械。
   

  5.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完善农机安全法规和制度,强化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农机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深入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创建活动,形成农机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理顺农机安全监理体制,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正规化建设,建立农机监理执法训练基地,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电动卷帘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农业机械挂牌率、年检率和驾驶员持证率水平,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
   

  6.完备现代农业机械流通体系。鼓励大型农机制造骨干企业与专业农机流通企业相结合,建立新型农机营销网络。实行农机流通品牌服务,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龙头企业、农机“4s”店、品牌农机店、连锁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强化农机零配件供应,利用农机维修网点、农机专业合作社、农资超市等渠道,推行送货上门、服务到田间等销售服务模式。依托重点生产和专业流通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中心,搭建农机产品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技术指导和服务水平。积极研究国外市场特点,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组织企业开发拓展国外市场,完善服务体系,扩大国外市场销售规模。
   

  四、促进农机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组织结构调整。一是加快培育大型企业集团,采用技术改造、兼并重组、改革改制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机骨干优势企业向产品技术水平高、生产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发展。二是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路子,实现产业分工的细化、深化和专业化。三是打造一批优势产业集群,以大型企业集团为核心,引导中小企业和配套零部件企业向基础设施完善、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集聚,提升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四是支持部分产能过大的农机产品实施产业转移,将生产能力向地域集中、市场需求量大、运输距离远的地区转移,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五是推动现代农机新兴服务业发展,带动关联产业和支援产业的发展,为农机工业转型升级营造社会服务平台。
   

  (二)调整优化产品结构。以高效节能环保、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机装备为主攻方向,着力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装备。一是优先发展8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拉机,积极发展多功能、节能环保中小型拖拉机,改进技术性能,提高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二是着力发展新型高效多功能耕作机械,重点研发生产免耕精量播种、土地深松等先进适用的保护性耕作机械。三是重点发展玉米联合收获机,提高产品的科技性、可靠性、适应性,进一步提高谷物联合收获机的技术水平。四是大力发展经济作物机械。研发生产花生、马铃薯、红薯、“三辣”(大蒜、生姜、大葱)、棉花等急需的经济作物机械、设施农业机械、林果生产机械等。五是加快发展畜牧机械,重点研发大型、高效玉米青贮机械、牧草生产机械以及草粉、草颗粒、草块、草饼等加工机械和饲养机械。六是积极发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重点发展秸秆制肥关键设备、农作物秸秆固化和碳化机械、秸秆颗粒饲料加工机械、秸秆生物质能转化机械。七是积极发展节水灌溉和高效植保机械。八是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机械。
   

  (三)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坚持自主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农机工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开展自主创新,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产品。依托农机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和重点高等院校,大力推进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工作,支持高端产品和关键零部件领域的技术引进。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人才、技术、信息、科研等方面的优势,整合科技资源,实施联合协作创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实现由农机生产大省向农机创新强省转变。
   

  (四)提升农机工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加大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改善企业研发和生产条件,应用先进加工设备和制造技术,全面提高农机制造工艺、装备水平及产品质量。一是推进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查制度,增加企业质量检测设备投入和质检人员配备,把好原材料、零部件采购验收和产品出厂质量关。二是推进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加快制(修)订农机产品技术标准,形成完善的标准计量体系,提高农机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率。三是推进质量培训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质量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开展质量教育和技术工人培训,通过岗位培训与资质认证的有机结合,全面提高掌握现代农机加工设备和技术的能力。四是推进质量研究体系建设,强化产品可靠性技术研究、检验理论和方法研究、工艺技术研究和测量研究。
   

  (五)积极扩大对外合作。一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鼓励大型骨干农机企业与国外合作开发或建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核心技术和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的开发能力。二是积极吸引国外著名农机企业到我省投资建厂、合资合作,提升现代农业机械制造水平。三是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大型骨干农机企业参与对外援助和国际合作项目,积极开展境外联合研发、设立研发机构和投资办厂、加工装配,深度开发东南亚、中亚、西亚和非洲等传统市场,加快开发印度、俄罗斯、南美等新兴市场,扩大农机出口。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投入力度。支持现代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计划,重点支持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先进农机具创新示范和农机规模化作业等。鼓励支持各地建立现代农业机械化示范园区。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逐步加大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适宜地区实施保护性耕作、土地深松、秸秆还田、高效植保、节水灌溉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积极开展农机安全保险业务,研究对农业机械的保费补贴办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入,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智力引进。按规定落实好国家对农机工业技改的配套资金。加大政府对公益性农机、内燃机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深化科研院所改革,完善科技立项与计划管理,鼓励围绕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增强自身活力和研发创新能力。


  (二)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研究制定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大中型农业机械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政策。对农机制造企业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引进等科技贷款项目,给予重点安排。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按国家规定,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及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落实农机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等政策。继续对跨区作业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建立农机跨区作业“绿色通道”。
   

  (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要求,实施好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农机推广和安全监管能力。根据国家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要求,搞好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建设。按照国家关于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的规定,优先支持农机土地深松作业。组织实施好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机科研、技术推广、安全监理、试验鉴定、教育培训、农机维修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研究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场(库、棚)建设用地政策,制定符合山东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农机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作为有关科技项目的重要内容予以安排。将农机流通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支持农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国有农机流通企业改革改制,条件成熟时逐渐将省农业机械集团公司所属各市农机分公司整体划归所在市管理,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稳定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部门分工。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机械化生产、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工作;农机工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制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艺与农机相互融合的研究,将机械作业的适应性作为农作物种植模式推广的重要依据;水利部门要做好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畜牧业、林业、渔业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机械设备,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农业机械化项目实施的监管;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科研开发支持力度;质监部门要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农机市场管理;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对外合作交流和商务贸易的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机信贷、保险业务;其他部门也要根据职责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有关行业协会要当好政府与企业、农户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把农业机械化发展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指标,纳入县域经济考核体系。要按照国发〔2010〕22号文件的要求,着力加强农业机械化队伍建设,理顺农机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和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好农业机械化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障全省农村各业机械化的全面实现。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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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正)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正)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正)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本市农业机械化,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工作,做好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确定专门人员开展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广、生产、销售、维修、作业和示范基地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政府扶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等政策。
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机构、院校和企业,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攻关,支持开发节能减排、低碳和适应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七条 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本市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计划。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创新奖励等方面对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的技术攻关予以支持。
  第八条 鼓励农业机械技术人员和使用者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开展技术改进和技术革新活动,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第九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条 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受理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的推广鉴定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如实出具试验鉴定报告。通过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的相关信息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农业机械化重点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科技发展计划。农业机械化推广工作由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服务。
  本市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支持在本市举办农业机械化高科技产品展览会、演示会或者技术交流研讨活动。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维修者、作业者应当执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本市根据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农业机械技术要求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或者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使用者提供零配件供应、培训等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退货责任。
  销售、使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履行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维修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作业质量标准确保作业质量;没有相关作业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作业验收条件。
  提供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未达到约定验收条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维修、实用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机械、土地、资本、技术等要素进行联合,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设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作社。
  鼓励农民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扩大作业规模,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信息搜集、发布制度,为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租赁、流转、维修农业机械和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做好服务工作,提供作业信息,维护作业秩序,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际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行时间和路线,并提供相关保障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机械化学校,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开展农业机械推广和科普宣传活动,做好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先进生产工具及技术的接受能力和安全操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有关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现场观摩、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和农业机械作业、维修、管理等高技术人员培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农业机械化的相关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市场营销、宣传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下列农业机械化发展相关事项:
  (一)农业机械科研开发与推广;
  (二)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
  (四)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补贴;
  (五)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
  (六)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
  (七)其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事项。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生产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机具品目及补贴额。
  具有较大规模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作社及其他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购买农业机械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燃油供应单位采取措施,对季节性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贷服务,扩大购置农业机械信贷规模,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购置农业机械信贷服务,对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适合本市农业机械特点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改善农业机械作业、通行条件。
  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维修保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村民委员会对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维修保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和建设,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会力量及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兴办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站点,为农业机械的维修、保养提供便利。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和工作协调制度,依法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市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其行政处罚、安全事故处理,由市和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市和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目录及相关检验标准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农业机械的淘汰和报废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明令淘汰和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应当停止使用并依法实行回收。
  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第三十九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农业机械所有人不得将农业机械提供给未依法取得相应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不得将明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农业机械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及其他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操作证件的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农业机械作业过程中,应当随身携带本人合法、有效的操作证件。
  第四十一条 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应当确保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完好。
  禁止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及农业机械鉴定、技术推广、安全监督管理等机构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机械所有人将农业机械提供给未依法取得相应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或者将明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导致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及其他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操作证件的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随身携带本人合法、有效操作证件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的《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www.110.com/fagui/law_399799.html-了解详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6月25日。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723/174091/content_1
74091.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7月16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6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2
三、调查表式••••••••••••••••••••••••••••••••••••••••••••••••••••••••••••••••••••••••••••••••••••••••••••••••••••4
(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4
(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5
(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6
(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7
(五)火灾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1-1表)•••••••••••••••••••••••••••••••••••••••••••••••••••••••••8
(六)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行业C1-1-1表)••••••••••••••••••••••••••••••••••••••••••••••9
(七)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1-2表)••••••••••••••••••••••••••••••••••••••••••••••••••••••••10
(八)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1-3表)••••••••••••••••••••••••••••••••••••••••••••••••••••••••11
(九)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1-4表)••••••••••••••••••••••••••••••••••••••••••12
(十)道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2-1表)•••••••••••••••••••••••••••••••••••••••••••••••••13
(十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C2-1-1表)••••••••••••••••••••••••••••••••••••14
(十二)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2-2表)•••••••••••••••••••••••••••••••••••••••••••••••••15
(十三)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2-3表)••••••••••••••••••••••••••••••••••••••••••••••••16
(十四)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2-4表)••••••••••••••••••••••••••••••••••••17
(十五)水上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3-1表)•••••••••••••••••••••••••••••••••••••••••••••••••18
(十六)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3-2表)••••••••••••••••••••••••••••••••••••••••••••••••19
(十七)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3-3表)•••••••••••••••••••••••••••••••••••••••••••••20
(十八)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3-4表)••••••••••••••••••••••••••••••••21
(十九)铁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4-1表)•••••••••••••••••••••••••••••••••••••••••••••••••22
(二十)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4-2表)•••••••••••••••••••••••••••••••••••••••••••••23
(二十一)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4-3表)•••••••••••••••••••••••••••••••••••••••••••••24
(二十二)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4-4表)••••••••••••••••••••••••••••••25
(二十三)民航飞行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5-1表)•••••••••••••••••••••••••••••••••••••••••••••26
(二十四)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5-2表)•••••••••••••••••••••••••••••••••••••••••••27
(二十五)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5-3表)••••••••••••••••••••••••••••••••••••••••••••••28
(二十六)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5-4表)••••••••••••••••••••••••••••••••29
(二十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6-1表)•••••••••••••••••••••••••••••30
(二十八)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6-2表)••••••••••••••••••••••••••••31
(二十九)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6-3表)••••••••••••••••••••••••••••32
(三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6-4表)••••••••••••••••33
(三十一)农业机械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7-1表)•••••••••••••••••••••••••••••••••••••••••••••34
(三十二)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7-2表)••••••••••••••••••••••••••••••••••••••••••••35
(三十三)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7-3表)••••••••••••••••••••••••••••••••••••••••••••36
(三十四)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7-4表)••••••••••••••••••••••••••••••37
(三十五)渔业船舶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8-1表)••••••••••••••••••••••••••••••••••••••••••••••38
(三十六)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8-2表)••••••••••••••••••••••••••••••••••••••••••••••39
(三十七)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8-3表)••••••••••••••••••••••••••••••••••••••••••••40
(三十八)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8-4表)•••••••••••••••••••••••••••••••••41
(三十九)特种设备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9-1表)••••••••••••••••••••••••••••••••••••••••••••••42
(四十)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9-2表)••••••••••••••••••••••••••••••••••••••••••••••43
(四十一)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9-3表)••••••••••••••••••••••••••••••••••••••••••••••44
(四十二)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9-4表)••••••••••••••••••••••••••••••••45
四、填表说明•••••••••••••••••••••••••••••••••••••••••••••••••••••••••••••••••••••••••••••••••••••••••••••••••••46
五、主要指标解释••••••••••••••••••••••••••••••••••••••••••••••••••••••••••••••••••••••••••••••••••••••••••••51
六、事故统计有关规定•••••••••••••••••••••••••••••••••••••••••••••••••••••••••••••••••••••••••••••••••••••53
七、附录••••••••••••••••••••••••••••••••••••••••••••••••••••••••••••••••••••••••••••••••••••••••••••••••••••••••••55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节选)•••••••••••••••••••••••55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56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60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组织实施
本统计报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统计。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飞行、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事故统计报表(工矿商贸A1-A2表、综合B1表)。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报表(行业C1-C9表)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六)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本报表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工矿商贸A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月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每月5日前专用网络 4
工矿商贸A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综合B1表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每月5日前传真 6
综合B2表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次年4月5日前 7
行业C1-1表 火灾事故情况 月报 全部的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火灾) 公安消防部门 每月5日前传真 8
行业C1-1-1表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 月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 公安消防部门 每月5日前传真 9
行业C1-2表 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全部的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火灾) 同上 同上 10
行业C1-3表 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11
行业C1-4表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12
行业C2-1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全部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 同上 13
行业C2-1-1表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 同上 14
行业C2-2表 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全部道路交通事故 同上 同上 15
行业C2-3表 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16
行业C2-4表 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17
行业C3-1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 交通海事部门 同上 18
行业C3-2表 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19
行业C3-3表 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交通海事部门 每月5日前传真 20
行业C3-4表 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21

二、报表目录(续)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行业C4-1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 铁路部门 同上 22
行业C4-2表 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3
行业C4-3表 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4
行业C4-4表 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5
行业C5-1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 月报 在公共航空运输过程中,自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直至到达目的地点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该航空器运行有关并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民航部门 26
行业C5-2表 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7
行业C5-3表 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8
行业C5-4表 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9
行业C6-1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情况 月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当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0
行业C6-2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1
行业C6-3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2
行业C6-4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3
行业C7-1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 月报 各统计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和个体全部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单位,由农业机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农机监理部门 34
行业C7-2表 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5
行业C7-3表 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6
行业C7-4表 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7
行业C8-1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 月报 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内陆水域各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 渔业部门 38
行业C8-2表 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9
行业C8-3表 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40
行业C8-4表 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41
行业C9-1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月报 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损毁、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质检部门 42
行业C9-2表 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43
行业C9-3表 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44
行业C9-4表 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45

三、调查表式

四、填表说明
1.事故单位情况
(1)单位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省(区、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2)单位通讯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通讯地址。
(3)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4)从业人员数
事故发生单位期末(上年末)从业人员数。
(5)单位规模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填写。
(6)登记注册类型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规定: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7)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时填无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填写“中央所属”。
(8)管理分类
指发生事故单位所属的行政管理行业。
2.事故情况
(1)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的详细地点。
(2)发生日期
事故发生的年、月、日。
(3)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的时、分。
(4)所属行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四位码填写。
(5)事故类别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爆破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6)人员伤亡总数
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人数。
(7)事故原因
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08劳动组织不合理
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施救不当 12 其它
(8)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
(9)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计算。
(10)起因物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的附录A.3起因物填写。
锅炉 压力容器 电气设备 起重机械
泵、发动机 企业车辆 船舶 动力传送机构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非动力手工具 电动手工具 其他机械
建筑物及构筑物 化学品 煤 石油制品
水 可燃性气体 金属矿物 非金属矿物
粉尘 梯 木材 工作面(人站立面)
环境 动物 其它
(11)致害物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的附录A.4致害物填写。
煤、石油产品 木材 水 放射性物质
电器设备 梯 空气 工作面(人站立面)
矿石 粘土、砂、石 锅炉、压力容器 大气压力
化学品 机械 金属件 起重机械
噪声 蒸气 手工具(非动力) 电动手工具
动物 企业车辆 船舶
(12)不安全行为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的附录A.7不安全行为填写。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设备 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品存放不当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不安全装束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3.事故概况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4.人员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的情况。
(2)工种
事故伤亡人员工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进行填写。其中煤矿工种分类:
(1)采煤 (2)掘进 (3)运输 (4)通风 (5)机电 (6)干部 (7)救护 (8)巷修 (9)其他
(3)工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工龄,以年计算。
(4)文化程度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按下列内容进行填写: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 大专 大学 硕士以上
(5)职业
按《职业分类和代码》(GB6565-1996)填写。
(6)伤害程度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7)死亡日期
死亡日期:年、月、日
(8)损失工作日
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
5.煤矿情况
(1)煤矿类型
①国有煤矿
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县级以上所属煤矿、劳改煤矿。
②乡镇煤矿:指国有煤矿以外的其他所有煤矿
(2)煤矿规模:参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和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煤矿规模划分为
①大型:生产能力≥120万吨/年。
②中型: 30万吨/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年。
③小型:年生产能力≤30万吨/年。
(3)事故发生地点
(1)地面 (2)采煤面 (3)掘进面 (4)上下山 (5)大巷 (6)井筒 (7)其他。
(4)统计类别
煤炭生产和基本建设。
① 煤炭生产:
(a) 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b) 生产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等发生的事故;
②基本建设:正在施工的建设矿井发生的事故。
五、主要指标解释
1.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2.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不再补报和统计。
3.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4.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按死亡进行统计。
5.危险化学品事故
⑴定义: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⑵分类: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不含烟花爆竹);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七大类。各类中具体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3年第1号公告)。
6.烟花爆竹事故:烟花爆竹事故是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由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
7.化工事故:化工事故是指化工企业中发生的、非危险化学品事故。
8.冶金机械等:是指工矿商贸领域中轻工、机械、贸易、有色、建材、冶金、纺织和烟草八个行业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9.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表示每生产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比率。计算公式为: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108
10.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表示工矿商贸每10万就业人员(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与工矿商贸就业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105
11.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表示每1万辆机动车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机动车数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104
1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表示煤矿每生产1百万吨原煤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煤矿原煤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与原煤产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106

六、事故统计有关规定
(一)事故统计认定
1.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工矿商贸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3.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引发的事故灾难,不纳入统范围;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范围。
4.事故发生后,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出具结案证明,确定事故原因是由人为破坏、盗窃等行为造成的,属于刑事案件,不纳入统计范围。
5.解放军战士,武警、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事故统计范围;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本次事故统计,列入次生事故另行统计。
6.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在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而发生的事故,不纳入统计范围。
7. 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8.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范围。
9.劳改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范围。
(二)事故统计划分。
1.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3.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4.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凡分承包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纳入承包单位统计;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凡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
5.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施工发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
6. 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纳入本单位事故统计。
7.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的,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8.已报送快报信息的事故,必须进入当期统计。
9.铁路企业发生的事故(不含铁路行车和路外事故),纳入工矿商贸事故统计。
10.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纳入工矿商贸事故统计。
(三)事故统计核销程序。
已报告并统计的事故,经调查后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予以核销:
1.一般事故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核销;煤矿较大及以下事故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认定,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核销,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2.较大事故经地级市人民政府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核销,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3.重大事故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核销。
4.特别重大事故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报国务院确认后,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销。

七、附录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可分为: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
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典型工种分为:
商品送货员 冷藏工 加油站操作工 仓库保管工 机舱拆解工 农艺工
家畜饲养工 水产品干燥工 农机修理工 带锯工 铸造工 电镀工
喷砂工 钳工 车工 油漆工 电工 电焊工
冷作工 绕线工 电机(汽机)装配工 制铅粉工 仪器调修工 热力运行工
电系操作工 开挖钻工 河道修防工 木工 砌筑工 泵站操作工
安装起重工 筑路工 下水道工 沥青加工工 机械煤气发生炉工 液化石油气罐装工
道路清扫工 配料工 炉前工 酸洗工 拉丝工 炭素制品加工工

炼胶工 纺织设备保全工 挡车工 造纸工 电光源导丝制造工 油墨颜料制作工
酿酒工 制革鞣制工 圆珠笔芯制作工 塑料注塑工 工具装配工 试验工
机车司机 汽车驾驶员 汽车维修工 船舶水手 灯塔工 无线电导航发射工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电影洗片工 水泥制成工 玻璃熔化工 玻璃切裁工 玻纤拉丝工
玻璃钢压型工 砖瓦成型工 包装工 卷烟工 合成药化学操作工 DT组装调试工
计算机调试工 电解工 配液工 挤压工 研磨工 线材轧制工
成衫染色工 钟(表)零件制造工 陶瓷机械成型工 检验工 制卤工 糖机工
生牛(羊)乳预处理工 皮鞋划裁工 釉料工 车站(场)值班员 汽车客运服务员 邮电营业员
文件修复工 石棉纺织工 建筑石膏制备工 塔台集中控制机务员 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工 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
中药临方制剂员 天文测量工 印制电路照相制版工 钨铜粉末制造工 单晶制备工 光敏电阻制造工
光电线缆绞制工 石油钻井工 采煤工 中式烹调师 旅店服务员 尸体防腐工
印刷工 牛羊屠宰工 制粉清理工 化工操作工 化纤操作工 超声探伤工
水产养殖工 调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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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成府发〔2008〕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委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市经委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市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机械、冶金、电子、能源、化工、轻工、建材、纺织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指导和督促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工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相关工业企业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市国资委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三)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在蓉国防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市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二)负责监督检查所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指导区(市)县属学校做好上述场所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负责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市车辆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法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监督其解体。
(三)负责对全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市消防规划的制订评审工作;制订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洗浴中心、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博物馆、寺庙、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本市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对购买、使用及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案件。
(五)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市监察局
(一)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依法对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及的国家公务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七、市民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民政系统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所属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及军干所等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的救灾救济工作。
(四)负责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市劳动保障局
(一)负责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全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草拟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和浮动办法,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并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工伤(职业病)等级标准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全市劳动用工的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市国土局
(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二)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行为。
(三)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上违反法律法规的用地行为的查处和征地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市建委
(一)负责组织建设行业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起草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较大事故以及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培训村镇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人员,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燃气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燃气业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燃气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燃气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一、市交委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道路、水上运输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二)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主、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负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对经营性客运汽车站的安全监督,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负责对车辆维修经营者的安全监督,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参与道路运输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全市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工程质量管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参与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工程建设及质量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参与水上交通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对全市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二、市水务局
(一)负责制定全市防汛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水利(务)工程设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三)负责各类水利(务)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务)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再生水利用、渔业生产、地方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三、市农委
(一)负责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重点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参与涉及本系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技术检验、注册、发放牌证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维修、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督;负责农机事故统计工作。
(三)负责全市沼气生产、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四、市林业园林局
(一)负责制订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和森林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林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制订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统一部署指挥,落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与各森林防火区(市)县的对口联系责任制,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市)县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负责全市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森林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各类林业基地工程项目、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木材采伐、运输、收储、加工、综合利用、木(竹)浆造纸、林产化工生产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市商务局
(一)指导区(市)县商务部门对本系统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督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本系统有关单位进行查处;参与涉及本系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市民用爆炸物品的政策、规章,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查验;参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本局承办的大型商贸展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牵头拟订大型商贸展会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后组织实施;督促参加展会各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展会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展会正常秩序。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六、市文化局
(一)负责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参与涉及本系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本局承办的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拟订大型文化艺术活动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后组织实施,督促参加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活动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活动正常秩序。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七、市卫生局
(一)负责组织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拟订全市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八、市环保局
(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负责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二)负责涉及有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九、市体育局
(一)负责督促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负责本局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体育赛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拟订大型体育赛事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后组织实施;督促参加赛事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比赛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市体育社团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全市老年骑游协会规范对老年骑游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市工商局
(一)负责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定前置许可要求核发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二)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一、市质监局
(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
(四)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五)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二、市旅游局
(一)负责组织制订全市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和旅行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参与涉及较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区[点]、星级宾馆[饭店]、星级农家乐、社会旅馆、乡村酒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负责指导、监督由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旅游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三、市机关事务局
(一)负责指导市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市级各部门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四、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审查、论证、修改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议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指导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二十五、市规划局
(一)负责按城市防灾、防爆等安全要求编制和审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
(二)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对五城区内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审查;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指导、监督成都高新区做好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审查及郊区(市)县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审查。
(三)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区(市)县查处违法建设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市城管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市容环境、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洗车场、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前安全告知。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七、市房管局
(一)负责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国有土地上依法征收、业主自行拆除的城镇房屋的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指导郊区(市)县房管部门加强对城镇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八、市中小企业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中小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参与中小企业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指导全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煤炭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煤炭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煤炭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和关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煤炭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参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九、市气象局
(一)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拟订全市防雷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有关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督促全市重点单位、重要场所以及其他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单位落实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规定和定期检测制度;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落实防雷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负责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管;参与因雷电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市人防办
(一)负责全市公共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其它人防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一、市安监局
(一)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统计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全市煤矿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六)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七)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二、市政府其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本部门(行业、系统)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部门(行业、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行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所属重点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行业、系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相关决定。
(四)监督管理本行业、本系统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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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抚顺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和谐发展,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安全生产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相继独立;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对事故多发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仍然较高。2001年至2005年,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6446起,死亡1043人。平均每年发生1289起,死亡206人。二是重大事故仍有发生。2001年至2005年,发生煤矿一次死亡25人的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5人的特大事故、一次死亡5人的重大事故、非煤矿山企业一次死亡5人的重大事故、建筑业一次死亡5人的重大事故、冶金企业一次死亡5人的重大事故、一次死亡4人的事故各1起。平均每年发生1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主要原因
  一是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存在重经济、轻安全的倾向,没有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还没有成为绝大多数企业的自觉行动。
  二是生产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地方中小企业厂房破旧、工艺落后、设备老化,安全隐患较多。随着城市的扩展,部分高危行业企业周边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尚未形成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
  三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差。我市每年有大量外来人员从事煤矿、建筑等高危行业生产活动,这些人员多为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
  四是安全投入不足,科技支撑力量不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长期投入不足,累计欠账较多,没有充分推广和应用国家现有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
  五是监管手段落后,执法力度不够。虽然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已经建立,但还存在工作经费不足、人员力量不够、监管手段落后、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面临的形势
  一是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战略的不断实施,石油化工、煤炭的综合利用、建筑建材等高危行业将进一步增加重大危险源,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二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成为事故的高发群体。“十一五”从业人员结构变化和人员流动性将更加复杂,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全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三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十一五”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要防止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问题。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深刻剖析安全生产存在的各种问题及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增长和高发态势。
  二、指导思想、发展方针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思路
  坚持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坚持“科技兴安”、“人才兴安”,装备、管理和培训并重;坚持立足防范、关口前移,依法行政、强化监管,深化整治、综合治理。全力推进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实到位,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我市非煤矿工业企业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显著下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幅降低,非煤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有效改善,中小企业伤亡事故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技术保障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信息化网络体系,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使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根本性改变。
  (四)到2010年安全生产分类指标
  1. 重点行业和领域目标(以2005年为基数)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2.77以下。
  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下降10%。
  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下降10%。
  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下降10%。
  建筑业:死亡人数下降10%。
  特种设备: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0.8人以下。
  火灾: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4.2以下。
  道路交通:机动车万车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铁路交通(含路外):死亡人数下降10%。
  水上交通:运输船舶重大事故率比“十五”期间统计平均数下降10%。
  农业机械:死亡人数下降10%。
  2.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控制指标
  (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督检测率100%,检测合格率达80%以上。
  (2)按国家要求有毒有害岗位职工每年体检一次,健康监护体检率达100%。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目标
  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区)及乡镇(街道)政府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建立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做到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和装备“五到位”。全市安全监管人员数量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万分之二。基本形成以立足防范、规范管理、长效监管为支撑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4. 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目标
  基本形成市、县(区)级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技术保障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
  5.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目标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科技发展运行机制,建成适应我市安全生产要求的科技支撑平台,提高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6. 安全专业人才建设目标
  各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基本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达到200人,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向专家执法过渡,全市安全监管人员的20%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目标
  (1)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2)建立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体系及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3)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配套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做好全市相关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适应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加强对县(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工作指导和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覆盖范围。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监督管理
  煤矿:认真抓好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制,对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通风系统存在隐患的煤矿,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所有煤矿装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安全监控规定,并实现区域联网,对整顿不合格的煤矿予以关闭。不断增大煤矿的安全投入,改善煤矿的安全基础条件,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全部用于生产、通风系统及主要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改造,提升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有效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
  非煤矿山:强化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关闭。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规范生产活动和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步好转。
  危险化学品:强化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健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着力推广先进技术,抓好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生产、储存的安全监管,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和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行为。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加强源头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健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行烟花爆竹专营批发配送和定点销售制度,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和层层负责、群众监督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民用爆破器材: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影响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改造,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提高企业生产自动化水平和安全技术防范水平。优化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加强生产和储运领域爆炸危险源的管理,完善民爆信息系统,实行流向监控制度。
  建筑施工:加强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保证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到位。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管队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安全技术人员,推行岗位任职考核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狠抓目标责任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到位。执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制度,严格实施工程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审核。强化安全监督检查,保证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到位。提高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高空坠落、施工起重机械伤害、施工坍塌等事故。
  特种设备:强化特种设备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提高现场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更新动态管理软件,不断完善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动态信息。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建设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协管员作用,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常化、网络化、程序化。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特种设备受检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加大检验设备和人员培训投入;增加科研投入,支持检验科技创新。大力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杜绝或减少违章操作、无证操作,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意识。
  电力: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电力调度的监督管理,确保电网稳定运行。开展涉网电力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建立并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体系和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电力系统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加强电力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和监督机制,推动电力可靠性和电力安全监管的有机结合。
  消防安全: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单位独立承担消防安全责任、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和实施灭火抢险救援的消防安全防控体系;落实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加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
  道路交通: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街道)、村四级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构建设,落实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责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通过创建“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
  铁路运输:加强铁路沿线、机车车辆、危险和特种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加快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建设,实施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改立交道口、无人监护道口改有人监护道口工程。
  农业机械:加强农机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管和事故处理能力。加大乡村道路安全检查力度,抓好重点农时季节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农业机械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把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员培训考核关;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工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平台和技术推广与服务平台,提高全市安全生产及监管的科技含量,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快市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建设,重点完善和提高事故分析与鉴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及非煤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技术支撑和保障能力。
  大力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并加强对其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为社会和企业提供安全咨询、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服务,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建立市、县(区)及重点企业动态监管及监测预警体系。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全面进行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交通运输、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行业与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分级、治理、跟踪监督。对尾矿库(坝)、采空区、水库大坝、仓储区等进行治理。以人员密集场所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为重点对象,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治理。
  (六)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
  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安全信息网,建成市、县(区)、主管部门信息员网络。建立完善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数据库,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重大危险源地理信息、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行政监管系统等,不断更新和完善信息,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信息统一管理,畅通安全信息渠道,实现省、市、县(区)间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提高安全生产数据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的功能,到2010年,形成以信息正确、运行可靠、高效灵敏、反应快捷为基础的信息化网络体系。
  建立全市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完成实时监控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全市所有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单位与市监控中心实现数据联网,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数据实时查询,发现危险源和隐患,随时进行排查、跟踪和监管。
  (七)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加强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综合执法能力。推进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到2008年分期分批完成对市县(区)两级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实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100%。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重点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等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工作,按“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原则,提高培训质量。
  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完善与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发挥新闻媒体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制定安全生产宣传计划,通过在媒体开辟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专栏、插播公益广告等方式扩大宣传。市、县(区)城镇重要地段和交通要道设置永久性安全生产公益广告牌。
  (八)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有效整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资源,完善应急救援保障系统,不断完备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信息共享、预案齐全、防患未然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督促指导、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企业为试点,逐渐在全市推广。到2010年,全市各生产企业都应针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企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融入市或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提高政府和企业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九)强化职业卫生体系建设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配备必要的专业监督和检查装备。依法加大对职业病危害场所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开展职业危害普查登记,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登记系统。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和防范措施,加大投入,及时整治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加强对矿山、化工、煤炭、建材、冶金、轻工、纺织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而不采取有效治理和防范措施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严格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严禁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促进安全产业发展
  1. 积极开发安全生产技术装备与新工艺、新材料。在安全生产领域内,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推广普及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四新”工程,及时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程度低、存在潜在危险的技术装备。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装备,予以限时、强制性淘汰。到2010年,我市安全生产“四新”工程取得一定成效,本质安全度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2. 推动安全科技成果产业化。用高新技术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安全科技产业化。重点是安全生产信息化、安全检测技术与装备,安全专用装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技术,先进救援救助技术装备等,2010年,我市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3. 发展劳动防护用品产业,提高职工个体防护装备水平。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更大程度地体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逐步向集约化发展,研制生产新型、轻便舒适、安全优质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着重从基础工作、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从源头上遏制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二是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积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规范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三是搞好开采规划,确保非煤矿山建设与环境治理、生态建设协调发展。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由于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整治,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和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四是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既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对尾矿库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非煤矿山予以关闭。
  2. 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一是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我市危险化学品信息库,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分布、数量、周边环境等情况,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行动态监管。二是从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入手,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三是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按照“五整顿”、“二关闭”的原则,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四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专业储存单位的安全监管。全面完成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未经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不合格及未备案的储存单位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五是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危险化学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将危险化学品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 其它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继续深化煤矿、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研究解决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整治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
  把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有关指标、重大工程项目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把投资计划纳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二)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装备、经费、设施等落实到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筑、旅游、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有关行业与领域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和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落实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形成国家、省、市、县(区)四级政府、企业及全社会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扶持政策,建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公益性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的投入。
  (五)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结合机制
  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照行业危险性的差别,实行浮动费率,严格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考核,提高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缴纳标准。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资金,设立工伤事故预防基金,用于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六)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开办企业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产品、安全设备及设施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七)推进安全生产教育社会化,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倡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社会化、全员化,形成从学校到企业,从学习到就业,从家庭到社会的全过程、一体化的终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
  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加强工会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以及社区基层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鼓励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八)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
  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坚持面向基层、面对职工群众的方针,促进安全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 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的舆论氛围,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
  五、规划实施的重大工程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建立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公路等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逐步形成综合性、区域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重点装备具有区域性和专业性应急救援功能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一支装备先进、反应灵敏、处置高效的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事故抢险应急救援能力。
  (二)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
  建立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技术研究,开发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有关行业和领域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装备和系统,实施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检测、评估制度。
  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动态监管、监控、应急救援决策信息系统;建立市级、县(区)级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中心,实施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分级监控。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工作,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道路交通、铁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行业和领域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尾矿库、采空区、仓储区、公路危险路段、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治理。
  (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
  建立覆盖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化传输;完成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内网系统建设,实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共享;研究开发重点监控对象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库、调度与统计数据库等数据库群,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做到“信息全面、动态准确、监控有力”,为政府决策提供强信息保障。
  (四)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市级现代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和县(区)普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开办安全栏目,普及安全知识;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及安全社区推广活动。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1个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分中心,设立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完善市、县(区)应急救援队伍。
  (六)职业危害治理工程
  建立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登记系统,开展职业危害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职业危害监测机构,配备检测检验仪器和设备;对重大职业危害进行治理。
  (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程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遇到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与装备研究、安全科学技术基础理论研究、矿山重大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技术研究、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控制技术研究、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技术研究。
  (八)监管装备建设工程
  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置监管专用执法车辆、现场安全条件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专用设备、事故调查取证分析设备、安全监管人员个体防护装备和办公设备。
  (九)煤矿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工程
  开展煤矿“一通三防”灾害治理、水害治理和其他灾害治理;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技术装备和救援体系;建立煤矿安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
  各安全生产工程实施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资金按照工程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别由市、县(区)政府和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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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提高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夯实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现就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
  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和基本内涵,是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水平的重要条件,是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力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大力推广节本增效机械化技术,努力提高农业机械组织化程度,积极开展以跨区作业为重点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化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全省农业机械固定资产原值已达到487亿元,农业机械总动力8300多万千瓦,各种农用拖拉机322万台,各类配套农机具516万部。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0%以上,小麦生产过程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农业机械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农产品商品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还存在着装备结构不合理、作业结构不平衡、运行机制不完善、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任务仍很繁重。
  发展农业机械化,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推进农业机械科技进步,带动农业机械工业发展。当前,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的经济基础、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基本具备,农业机械化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期。各地、各部门要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中原崛起的目标,以深化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农业机械组织化程度和信息化水平,推进农业机械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机具、新技术,推进农业机械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以农业机械化带动农业机械制造业发展,实现由农业机械大省向农业机械强省的跨越。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9400万千瓦,每公顷耕地拥有农业机械动力12千瓦。农用拖拉机拥有量达到350万台,其中大型拖拉机16万台。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3%。农业机械固定资产原值达到600亿元,年农机经营服务总收入200亿元。到2020年,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每公顷耕地拥有农业机械动力15千瓦以上。农业机械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挥市场对农业机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宏观调控、引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坚持优化结构、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坚持农业机械与农艺相结合,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并举,速度、质量与效益并重,实现我省农业机械化健康协调发展。
  三、积极调整农业机械化结构
  (一)调整农业机械装备结构。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在确保总量稳步增长的前提下,着力调整大中型机械与小型机械、动力机械与配套机具、粮食作物机械与经济作物机械、种植业机械与农村其他各业生产所需机械的比例。重点发展大中型拖拉机、多功能高效联合收获机、节水型灌溉机械和农产品加工成套设备等各种专用农业机械。“十一五”末,力争大中型拖拉机与小型拖拉机的比例由1∶28调整到1∶21,机具配套比由1∶1.6调整到1∶2以上,农产品加工、植保、设施农业等机械所占比重明显提高。
  (二)改善农业机械作业结构。积极拓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领域,不断培育农业机械化发展新的增长点。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粮食生产机械化,逐步发展经济作物、畜牧、水产、设施农业、特色农业机械化。稳定提升小麦生产过程机械化水平,加快玉米、水稻、花生、油菜、薯类等农作物生产机械化进程。推动由农业生产主要环节机械化向全过程机械化延伸,由种植业机械化向农林牧渔等各个领域的机械化扩展。“十一五”末,力争玉米收获机械化水平达到20%,玉米秸秆还田机械化水平达到60%以上,基本实现水稻收获机械化,花生、薯类收获和水稻育插秧机械化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优化机械化区域结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在稳定粮食生产机械化的基础上,重点发展蔬菜生产、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机械化;粮食主产区以抓好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机械化薄弱环节为重点,推动整体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山区和丘陵地带重点发展机械化旱作农业和林果产地加工机械化。建立不同类型的农业机械化示范区,抓好4个部省共建机械化示范县(场)。各地要抓好示范区(点)建设,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重点作物、重点环节的机械化发展上取得突破,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整乡镇、连片推进,提前实现机械化。
  四、加快新机具、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一)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制造业。适应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促进农业机械向多品种、大马力、智能化发展。重点发展120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系列产品,提高与农机具的配套能力,使我省成为全国重要的大中型拖拉机生产和出口基地。大力发展适合现代农业耕作要求的新型农业机械,扩大大型多功能联合收割机械和旋耕作业等新型配套机具的生产规模,努力提高小麦、水稻、玉米等收割机的技术水平,积极开发节水型灌溉和农产品深加工成套设备。加快大功率、节油、环保型柴油机研发和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农业机械零部件产业,引导整机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同步开发、就近配套,形成竞争优势。支持农业机械装备工业重点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洛阳一拖集团大中马力轮式拖拉机和许昌豪丰集团智能旋耕机、多功能播种机、花生收获机等项目,着力培育农业机械制造龙头企业,增强企业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
  (二)稳妥推进基层农业机械推广体系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逐步建立以国家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为基础,农业机械科研、教育和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纳入预算,给予保证。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要转变观念,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推进基层农业机械技术公益性推广机构机制创新,切实搞好推广服务。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稳定和充实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队伍,健全农业机械推广网络。
  (三)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重点围绕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向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价廉、适用的农业机械。要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建立农业机械化推广示范基地,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化推广应用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改革传统耕作方法,推广免耕、少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技术。以保护环境、遏制农作物秸秆焚烧为目标,大力推广秸秆直接粉碎还田等农业机械化技术。以节水、节种、节肥、节药为重点,大力推广机械深松、喷灌滴灌、精量播种、沟播技术、化肥深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节本增效技术。
  五、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服务业
  (一)培育发展农业机械化服务主体。重点扶持发展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大户和农业机械协会等新型服务组织,培育壮大农业机械经纪人队伍。引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扩大服务规模,强化经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农业机械销售、维修、推广、培训、鉴定等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建立以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为龙头,以农业机械大户和农业机械户为主体,以农业机械协会和经纪人队伍为纽带,以农业机械推广、培训、销售、维修网络为保障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培育发展农业机械化服务市场。加大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力度,拉长跨区作业产业链条,打造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品牌。积极采取订单作业、承包服务、产加销一条龙等服务方式,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高效和系列服务。大力开展土地“托管”服务,支持劳务经济发展。鼓励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承包闲置和流转土地,实行集约经营,提高规模效益。引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农资、农产品、建筑材料运销等农村物流服务。强化农业机械销售批发市场建设,发展农业机械连锁经营,繁荣农业机械流通市场。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网点,鼓励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单位开展农业机械维修服务,最大限度地为农业机械经营者提供方便。推动农业机械作业、销售、维修市场健康发展。
  (三)提高农业机械信息化服务水平。拓宽农业机械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开发信息资源,以信息化推动农业机械服务业发展。依托河南农机信息网,健全省、市、县三级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加工、发布、传输系统,构筑农业机械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加强信息人才培养,发展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和经纪人队伍,及时准确地为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农业机械经营者提供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作业和政策、技术等信息服务。要突出抓好重要农时季节的信息服务工作,向农民提供气象预报、作业价格、机具分布、道路交通状况等资讯,引导作业机具有序流动,确保关键季节的机械化生产顺利进行。
  六、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一)强化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原则,合理确定和公布《河南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做好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督促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管,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做好定期质量检验工作,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机械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从业人员技术等级的审定工作,规范和促进农业机械维修业发展。
  (二)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7号),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安、农业机械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的牌证管理,加大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作坊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力度,严禁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营造共同关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队伍和装备建设,建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站点,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广泛开展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和安全知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构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作为执法单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正常业务开展。
  (三)提高农业机械从业人员素质。整合农业机械教育培训资源,完善培训手段和设施,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农业机械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对农业机械职业技术的需求。要结合实施“阳光工程”,搞好转移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业机械职业技能培训,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为其就业提供方便。深入开展送教、送技术下乡活动,普及农业机械实用技术。切实搞好农业机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定期轮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农业机械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及教学人员资格认定,确保培训质量。
  七、创造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落实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加大补贴力度,不断扩大补贴机具种类和实施范围。加强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现代农业机械推进项目建设,按要求落实好配套资金,扶持71个县(场)强化农业机械装备能力。对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和运输跨区作业机械的车辆,继续执行免收过路费、过桥费的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作业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加大农业机械科技攻关专项资金投入,省农业机械部门要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筛选、确定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省科技部门要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经费,对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重点支持农业机械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
  (二)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明确推进农业机械化的思路、目标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立法调研,加快起草《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进度,完善农业机械化法规体系,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健全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标准体系,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公安、交通、科技、教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提供全方位支持,为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农业机械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工作指导,努力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更大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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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依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和改进社会安全管理。省政府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多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近年来,先后颁布实施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建设,在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事故。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近年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重特大事故在一定程度得到有效遏制,但形势仍不容乐观。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五”期间,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总量较大,共发生各类事故285929起、死亡40609人,平均每年发生事故57186起、死亡8122人,平均每天死亡近22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6474人,平均每年死亡7295人;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2145人,平均每年死亡429人。2001年至2005年,全省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538起,死亡2203人,平均每年近108起、死亡近441人。职业危害形势严峻,农民工成为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群体。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多发,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突出。同时,水上交通、海洋渔业、建筑施工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扭转。
  (二)主要原因。
  造成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认识,存在重经济、轻安全的倾向,忽视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少数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在安全生产上投入的精力不够,有的甚至存在纵容和庇护非法生产行为。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制度、安全培训、安全投入等方面与法律法规要求差距较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甚至有些企业不顾职工生命安全,违法违规生产。
  三是安全生产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少数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部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弱化,一些专业监管部门存在组织不健全、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少数地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建设缓慢,尤其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在一些行业和领域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未能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四是安全生产支撑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修订工作滞后;信息化水平低,尚未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科技支撑力量薄弱,基础设施落后,科研投入不足,成果转化率低;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相对滞后,培训方式和手段落后;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救援装备不足,应急管理意识淡薄,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有待提高。
  (三)形势与挑战。
  江苏人口密度大,境内道路纵横、河湖密布,人流、车流、物流密集,工矿商贸企业面广量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有的领域、地区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一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与安全生产的矛盾依然突出。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短时间内难以根本改变。在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领域,安全保障水平低的企业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将进一步加剧煤、电、油、运的紧张状况,安全生产面临新的更大的考验。
  二是从业人员结构变化将增加安全管理难度。我省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从业人员结构变化和人员流动加快,而安全培训教育又相对滞后,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差,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的要求,将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
  三是事故风险转移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工业发达国家一些危险性较大的产业向我省转移。同时,我省一些危险性较大的产业也将出现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城市向农村转移的趋势。这些变化加大了事故风险,使安全生产面临新的挑战。
  总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要妥善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阶段性目标,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遏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安全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全省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4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控制在总人口万分之一以下,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以下,职业危害严重的局面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部分重点行业和领域目标。
  到2010年(以2005年为基数):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6以下;
  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建筑: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特种设备:万台设备死亡人数控制在0.6人以下;
  火灾(消防):年度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025以下;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
  水上交通:死亡和失踪人数下降10%以上;
  铁路交通(含路外):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民航飞行:民航运输不发生飞行事故,百万飞行小时重大事故率下降到0.3以下;
  农业机械:万台死亡率下降1.8%以上;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捕捞产量万吨死亡率下降1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与监督管理。
  进一步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专项整治。加强道路、水上、铁路、民航和城市轨道等交通安全监管,坚持开展专项整治。开展对工业设施安全距离不足问题的治理。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工艺、设备,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道路交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江苏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严格源头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规范化管理,继续治理超载超限,建立与行车记录仪或全球定位系统装备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地段的排查、治理力度,建立交通气象监测预警服务体系,防范恶劣气象条件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水上交通:加强监管救助力量和船舶基地建设,落实防范措施,强化运输船舶通航安全管理。推进船型标准化工作,严格“四客一危”船舶船龄控制,达到使用年限或船检不合格的,一律停止使用或强制淘汰。严格船员管理,提高船员操作技术水平。严格内河水运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小型渡船、游船的安全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加强全省水上搜救体系建设。
  危险化学品: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建档工作,加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区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选址规划的管理,对威胁城市公共安全或饮用水源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治理、限产、转产、搬迁、关停”等措施进行重点整治。开展化学工业园区区域风险评价和安全规划,实现合理布局,提高区域安全水平。全面推行安全评价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工艺、新设备的试运行监管。重点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运输过程实行严格监控,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及运输过程实时监控系统。推广使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装置,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跨区域动态监控。
  煤矿: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强化对煤矿的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加大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推动煤矿资源整合,规范矿山开发秩序,促进煤炭企业改造重组。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以及提取安全费用、建立风险抵押金、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等制度。加强煤矿企业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等基础管理。推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改善企业安全管理状况,消除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加强对瓦斯、火、水等主要灾害的预测预报与防治。特别要加大瓦斯治理力度,鼓励和扶持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进一步完善井工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全面实施瓦斯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对通风、防灭火、防尘等系统及主要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开展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及综合利用。
  非煤矿山: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禁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进入市场;整顿关闭违法生产的非煤矿山,推动非煤矿山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生产。加强非煤矿山矿长、井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全面实施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
  建筑施工: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强化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多发事故的专项整治,督促和检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对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初步建立村镇建设安全管理体制。
  消防: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特种消防能力,防止消防救援中产生次生灾害。强化对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及时预防、发现和消除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问题。建立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消防中介技术服务组织和消防职业资格制度,形成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烟花爆竹: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促进烟花爆竹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运输配送和定点销售制度,加大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超量储存运输和超能力、超定员、超药量违规生产,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防范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定保险投保措施。
  民用爆破器材:发展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改变传统生产方式,不断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和安全技术防范水平。优化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规范生产和流通领域爆炸危险源的管理,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海洋与渔业:建立健全海洋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完善渔船船位监控系统建设,加强渔船进出港安全管理,整治养殖作业安全生产秩序。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开展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的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加强海洋渔业防险能力建设,建立省海洋渔业气象台和省海洋预报台,提高海洋渔业安全气象保障能力。加强海上搜救体系建设,配备渔业执法船舶和改善救助设备,提高渔业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特种设备:构建较为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评价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特种设备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改善监管条件。严把特种设备安全准入关。继续开展气瓶、压力管道、电站锅炉、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起重机械以及取缔土锅炉、简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加强在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农业机械:积极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加强基层管理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强化源头管理,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申领工作,严把安全技术检验关和驾驶人考试关,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核发率、定期检审验率和农机安全监管水平。抓好农忙季节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强进滩涂作业拖拉机管理,强化对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跨区作业农业机械和拖拉机安全检查,加大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擅自改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农业机械的路面动态管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农业机械的报废标准和制度,改善农业机械产品结构,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改善农机安全监理服务手段。
  (二)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资料库,构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检测、评估和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监测监控系统。在基本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基础上,2007年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工作,并在有条件的市、县实行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工作试点。到2010年,完成省、市、县、企业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建设。
  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和消防等行业和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分级、治理和跟踪监督。重点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公路危险路段、铁路平交道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等进行治理。以人员密集场所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为重点对象,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治理。
  (三)严格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体系,建立职业卫生工作协调和重大事项通报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落实经费,配备专业监督检查装备。开展职业危害登记,建立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登记系统,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加强对矿山、建筑、建材、冶金、化工、机械、轻工和纺织等职业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职业危害事故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职业危害高发企业的监控力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设置及人员、设施和装备等配备到位。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作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研究、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法律约束、政策导向和行政监管等多种途径,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支撑中心,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海事、铁路、民航、消防、核工业、建筑、特种设备和渔业等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应急救援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完善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五)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和标准化建设。
  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配套规章制度。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抓紧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事务所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方面的法规与规章。制订、修订事故预防与控制、重大危险源、区域安全规划、安全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与处置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与规范,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全面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007年,在非煤矿山行业完成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到2008年,危险化学品行业完成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到2010年,在试点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推行各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六)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
  深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资源整合,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全省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基地,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机制。以煤矿、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和领域的典型重大灾害事故致因机理及演化规律为突破口,创新安全生产理论,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理论体系。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加强事故隐患诊断与治理的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理论、交通事故发生机理、预防科学和应用技术、交通安全设施及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推进矿井瓦斯、突水、动力性灾害监控预警,以及燃烧、爆炸、毒物泄漏重大工业事故防控与救援等技术研究及相关设备开发。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推广和服务、决策咨询智力资源、事故调查技术分析鉴定等平台,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发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技术的研究,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手段。鼓励和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实施安全技术示范工程,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七)强化安全生产培训。
  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安全生产培训网络。加强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行业安全管理及执法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进一步推进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强化煤矿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重点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等行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教材和考试题库建设。
  (八)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制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规划,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宣传教育网络。倡导安全文化,鼓励和支持编制出版安全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等安全文化产品。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范围,将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强化安全生产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建设江苏省安全警示教育馆。
  建立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开展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等方面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完善与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广泛开展安全社区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九)促进安全生产配套产业发展。
  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安全生产配套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先进的安全生产配套仪器、设备制造业。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在生产中的应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支持鼓励发展先进、经济、节能、高效的安全技术、材料、工艺和装备(产品)。加速优秀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产业化。加强安全监控仪器和仿真培训系统的研制和开发。加强冲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探索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建立安全产业发展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加强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建设。
  大力培育和发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组织,构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强化对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推动中介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和规范化,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执业人员的作用。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十一五”时期,要加大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监管监察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保证“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目标的实现和主要任务的完成。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安全生产规划,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要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规划实施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重要指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统计指标体系,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到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到位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对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查处和行政责任追究的力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社团组织以及社区基层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发挥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各项监督职权,健全职代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审议制度,确保企业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和重大隐患的知情权,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三)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严格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将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纳入反腐败工作范围。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举报机制,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安全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装备实行安全标志等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四)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适度提高企业成本中资源、安全、科技和劳动保险费用含量。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煤炭资源税费计征方法并抓紧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建立健全海洋渔业政策性互助保险制度。加快推进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海洋渔业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逐步提高对工伤人员的补偿标准,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加强事故预防和工伤预防,研究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安排一定的工伤预防费用。鼓励和推动意外伤害险、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各地要安排资金,用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预防与隐患治理、监管监察能力和保障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和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文化建设,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等;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设施、装备和经费到位;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安全宣传和执法装备的资金投入。要支持煤炭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企业必须加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投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相结合共同投入的机制。
  (六)加强省际合作,开展国际交流。
  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国际组织、国内各省际间及民间的安全科研机构、院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展新的合作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推进国际国内安全生产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区域性合作项目。跟踪国家安全生产发展前沿动向,加强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交流与人员培训,学习借鉴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与成果。
  五、重点工程(项目)
  “十一五”时期,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引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以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带动“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全面实施。
  (一)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和基础研究工程。
   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制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发展战略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持,促进全省安全生产法制化、科学化发展。主要有: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理论研究,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理论研究,重大项目成套装置安全风险评估理论研究,重大事故预警机制理论研究,非公经济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研究,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研究,可燃气体(粉尘)爆炸模型和动态监测理论研究,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与事故概率关系研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研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体系研究,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非煤矿山安全评估标准体系研究,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评估)标准体系研究,可燃性气体(粉尘)爆炸自动抑爆技术研究,埋地管线泄漏检测报警及风险评估技术的研究,石油化工生产过程泄漏源的早期鉴别和定量监测技术研究,易燃易爆物料仓储泄爆装置和抑爆材料研究,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方法研究,火灾、爆炸、泄漏等典型事故安全评价软件研究,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技术研究。
  (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
  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在评价分级的基础上,确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重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分期的原则,组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地铁、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仓库、公路危险路段和铁路平交道口等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搬迁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
  (三)重大危险源普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在全省开展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特种设备、尾矿库等各类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省、市、县、乡四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重点建设1个省级、若干市级及其所属的市、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中心,逐步构建省、市、县、乡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做好全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评价工作,加快全省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网络和可移动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四)重点技术支撑中心建设工程。
  整合和集成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基础资源,加强共建共享运行机制建设。依托有一定资源的单位建设若干个行业性、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分中心作为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基地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统一管理,构建全省安全生产科技和技术支撑的网络体系。建设完善省级工矿商贸行业和各领域事故预防与技术分析鉴定中心和安全生产基础研究中心,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以及一批能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重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配备补充科研及实验装备,提高安全科研和责任事故案件技术鉴定能力;建设各行业的应急处置、安全研究、培训教育、检测试验等相关基地。
  (五)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
  建设和完善我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实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以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建设完善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农机、海洋渔业等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事故紧急救援信息和隐患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建设。
  (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加强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完善省级和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消防、海事、铁路、民航、旅游、电力、建筑、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渔业、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充分利用消防现有的救援力量和人防的已有装备,建设完善省级综合性和专业区域应急救援基地,以及骨干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省、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培训演练基地。根据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分布情况,在重点地区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加快城市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城市公共安全事故案例资料库(城市公共安全事故危机资料库),制定专门应急预案。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10事故处置联动系统、水上搜救应急系统、城市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七)科技创新和技术示范工程。
  实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防与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预警、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与仿真、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与风险检验、重大地下工程事故演化及安全保障、重大事故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保障、安全生产基础理论与重大事故灾害机理等科技创新工程。建设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和矿山安全监测及信息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石油化工设备完整性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监控、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监测与鉴定、城市主要生命线安全保障等安全技术示范工程。
  (八)法规、标准及安全文化建设工程。
  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通过建设省安全警示教育馆、安全知识展览馆、仿真模拟体验馆、影视教育馆和图书资料馆等,构建省和地方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实施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在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上开办安全栏目,普及安全知识。做好江苏省安全文化系统化研究,普及安全文化,编写相关人员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教材和考试题库等。
  加速我省安全生产培训体系的建设。全省建立160个安全培训机构,承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保证所培训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中央直属与省管企业也分别建立安全培训机构,承担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九)煤矿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工程。
  积极采用高新技术、新工艺,加快矿井生产系统技术改造,优化生产布局,建设生态型矿井,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主要项目有: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工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程,煤矿综合防尘工程,煤矿防灭火系统工程,矿井水害治理工程,煤矿地温治理工程,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程,井下人员安全管理及救援技术支撑系统建设,模拟井下事故救生技能演练中心。
  各地、各部门要将《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十一五”发展规划,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对重点工程要编制工程专项规划,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地方政府、企业分别承担的资金筹措方案。要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调整和考核等制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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