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二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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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女职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时的医疗费(含定期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与分娩过程有关的药费);(三)女 ,不能按时缴纳生产保险费的,须在规定缴纳生产保险费期限之前向市劳动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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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工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发给。第十四条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具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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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 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与社保机构发生有关生育保险的行政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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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需在外地分娩,或因急产未能赴本人选定的医院分娩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生育保险科备案后方可同意报销费用。其他未在定点医院就诊或在定点医院就诊而 参保职工本人承担。三、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参保职工办理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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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流产,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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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原产假期间工资)、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 的生育保险待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各地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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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如本人缴费工资高的,按本人缴费工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对企业予以补偿。 四、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 家住外地或乡镇的女职工,原则上应到定点医院生育。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生育,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提出意见,经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后到就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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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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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 的实名制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生育妇女本人,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第十条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一)妊娠7个月(含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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