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其代为拆除或清理。拆除或清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一年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 按《条例》和本办法第三章和第七章有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五条 对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建设用地,可实行有偿有限期划拨,但不得转让。需要转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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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耕种,并签订土地耕种协议,耕种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可续期。该幅土地依法需要动工建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耕种该幅土地的农村 的,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第二十条农村集体土地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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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依照本章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第十三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审批权限批准划拨:(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期满的3个月前,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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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式供地:1.土地使用者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因新建或翻建厂房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破产)、转让等不再 使用权出让手续。2.已出让或租赁工业用地使用权期满申请续期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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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土地统一征用工作,由市国土局和市建设用地统一征地办公室会同有关区、县国土局办理。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市、县国土局按下列用途确定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市、县国土局提交续期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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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市土地局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 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给他人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市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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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条土地使用权 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市政府无偿取得。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两个月申请续期,经批准后,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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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协议出让程序:(一)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适用于非盈利性用地,特殊建设用地或扶持优先发展的建设用地。(二)有意使用土地者持经批准的基本建设 合同,办理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第十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期,经同意后,须重新确定和缴纳出让金,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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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协商,可以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需要续订合同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提前六个月申请续期,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第二 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九条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自用办公用房、住宅及市政公共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国家投资建设的国有工业企业等建设用地,按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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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 (三)更址登记;(四)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五)更正登记;(六)续期登记;(七)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登记部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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