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搬迁的;二、 发宅基地使用证书。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退还集体,统一安排使用,注销宅基地使用证书。第三十三条城镇规划区内的非农业户居民、职工、国家工作人员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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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村镇规划建房,住宅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五、荒芜两年以上的集体土地;六、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在集体承包地上建房、烧窑、毁田取土、采矿等 占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砖瓦窑(厂)取土占地,不按计划复耕的,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每平方米罚款一至五元;五、依法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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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含实物)或安置 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除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有土地。第十三条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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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联营企业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批准。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联营条件或作价入股 、用途的,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第二十二条农村居民原宅基地面积超过《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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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认使用权。第二十三条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认;没有批准文件,符合当时用地规定的,补办手续后 1)条第二十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给举办的企业。第三十条农村居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其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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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一)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在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二)住户迁移后的原宅基地及“五保户”遣留 私营企业)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持旗县、郊区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批准文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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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办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第十一条 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在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 后在当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五十九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华侨和在我省长期居住的外侨,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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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办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第十一条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在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后在当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五十九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华侨和在我省长期居住的外侨,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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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坟。第十七条 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 ,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乡(镇)土地管理员和村民组根据批准文件和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划拨宅基地。第四十条 乡(镇)村建设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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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现有宅基地在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规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八条 村民进城就业,户口仍在农村的,可按当地规定 后,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六章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第四十二条 土地所有极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际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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