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 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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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对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按照 所有制单位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如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但必须凭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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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回或部分收回;经批准使用的,一律补交地价。(三十四)凡已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已开工项目,未按规定缴清地价款的,责令其限期缴清。逾期不缴 的项目,不得继续建设,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五十六)原籍在我市且常住本村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其用地标准和超标准建房问题按当地村民宅基地的规定处理;不常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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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城乡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和转让房屋,应同时办理转移土地使用权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用地新建、扩建、改建、续建任何建筑物、 占用耕地,不得突破本村镇的年度建房用地指标。第四十一条农村居民因建房需要申请宅基地,使用非耕地的须经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同意,村委会审查,报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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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对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按照 所有制单位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如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但必须凭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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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超过一处的,应当退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如下:(一)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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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城镇居民房屋交易后,买方不按期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处以宅基地每一百平方米每日五元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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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不得流转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第二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持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土地 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第三十四条农民宅基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并按“一户一宅、法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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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 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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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农村居民买卖房屋的,应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农村居民出卖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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