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补设。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窗户、屋顶、遮阳物、外墙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门前、阳台 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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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线,并保持整洁、美观;(四)临街阳台、窗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爆破;(四)不得擅自挖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构)筑物、堆放物品;(五)禁止向城区河道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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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不得突出墙体影响市容,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治,并处以5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得在市区内设置商亭、电话亭,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者,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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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元款;(三)在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篷帐、突出的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擅自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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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其中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按照《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执行。经批准临时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台阶、门坡、阳台、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井具、广告牌等的,处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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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主干道两侧和风景旅游区附近的临街建筑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二)楼(房)顶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三)封闭阳台、安装空调应当符合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和焚烧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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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主干道两侧和风景旅游区附近的临街建筑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二)楼(房)顶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三)封闭阳台、安装空调应当符合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和焚烧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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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一)悬挂大型户外宣传品;(二)在建筑物上涂写、刻画广告;(三)在临街两侧建筑物阳台上吊挂杂物,堆放物品。第四十四条城市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 、园林绿地挖土、挖窖,开荒种地的,处以100元罚款。(四)在街道两侧私自搭建板房、板障、门斗或其它设施的,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市容市貌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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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 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第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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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和小院擅自搭建的各种房屋、设施;对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的进行封堵并恢复原貌。2.清除沿街建筑二层以上窗护栏及阳台护栏、鸽子窝 整理建筑工地。1.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工地内物料码放整齐、散体物料实施苫盖;工棚搭建要整齐、美观,对脏污破旧工棚进行粉刷、油饰,暂时利用的原有建筑要粉刷修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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