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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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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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发出征地通知书后突击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第三十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农田水利设施、水井、坟墓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必须经宅基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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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五)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支付补偿费用:(一)土地 村民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并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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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 :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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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二)具体建设项目使用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三)无当地户口的。第三十八条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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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 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一百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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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规划区外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凡符合计划生育 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设个人住宅:(一)因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的;(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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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 4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印发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文)、2001年2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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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规划区外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凡符合 退役士兵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设个人住宅:(一)因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的;(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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