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第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 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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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占用补偿费。第二十四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有关县 部门批准发证(同时要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第三十条禁止在以下范围内采砂:(一)城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环境保护区内;(二)公路桥梁上下游各2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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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在强制清障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栽植树木;? (五)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 车辆应当服从河道管护人员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护堤防等河道工程的安全。?堤防等防洪工程确需兼做公路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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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六条市和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河道管理单位、 含永定新河)水质污染、河道工程设施腐蚀损坏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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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六条 市和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河道管理单位、 永定新河)水质污染、河道工程设施腐蚀损坏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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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四)筹集并 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在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同时要有地矿主管部门的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第三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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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满意”的目标。(一)交通安全畅通1.根据交通管理需要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公路由交通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门负责)。标志、标线清晰、齐全、合理,符合国家标准 。现场处置要与急救、医疗、清障、消防快速联动。8.遇交通事故接警及时,出警快、勘查现场快,责任认定准确不超时限,无错案(接警后5分钟内出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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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 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地方政府规章(1)条第七章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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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南盘江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已利用南盘江堤顶兼做公路的,交通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堤身和堤顶公路的 测报和水质监测工作。第二十三条对南盘江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南盘江主管机关依法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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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二)审查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管理、维修本 改造,视同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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