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为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在 ,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三十)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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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荒山造林,由承包者长期经营,至少五十年不变,分成的林木可以继承和转让。 承包荒山造林和转让承包的林木,要签定合同,明确责、权、利,切实保障承包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扑救。因救火致伤、致残和牺牲的,要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医疗和抚恤。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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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耕户和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单位、集体、个人均为承包责任人。必须按作业设计要求、退耕合同的内容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退耕还林(草 的发展,利用林草优势发展饲料、畜产加工及林产品加工等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培育新的生产门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二)综合治理原则。实施退耕还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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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 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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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三十三)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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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 使用权的流转。对尚未确定经营者或其经营者一时无力造林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给附近的部队、生产建设兵团或其他单位进行植树造林,所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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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保护。退耕还林及配套荒山造林的林木、林地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采伐,严格执行《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四)保障收益权1.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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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 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在本村进行公示,经2/3以上村民同意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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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保护。 退耕还林及配套荒山造林的林木、林地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采伐,严格执行《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四)保障收益权 1.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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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供应成品粮。各地必须把补助粮食和现金及时足额发 放到农民手中,除按国家规定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补助粮 食和现金。对供应给 责任主体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 六、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退耕还林工程的各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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