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七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失的,或因抵押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当事人双方应在抵押终止之日起10天内向市、县、 值的0.5%向抵押人收取;土地使用权赠与、继承的,按每宗地300元向受赠人、继承人收取;以土地使用权交换的,按每宗地600元向交换者双方各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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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三 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继承。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到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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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规定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 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继承。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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