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 应当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会同市、区民政部门和区房地产(房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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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收支预算和项目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个人或廉租住房建设单位。租赁补贴发放。申请租赁住房 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5〕14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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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协同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一) 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赁行为发生后,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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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收支预算和项目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个人或廉租住房建设单位。租赁补贴发放。申请租赁住房 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5〕14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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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4)廉租户与房主同时到指定单位签定房屋租赁合同;(5)廉租户与房主到区廉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后领取租金补贴。4、廉租家庭出租原住房屋的程序同第(-)条4 期间若产生纠纷、违约等现象,指定单位要协调解决;若无法调解需要诉讼的,指定租赁代理单位应作为见证方。4、各指定单位近期要做好第一批摇号(初定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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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自管公房单位应支持现承租人为廉租对象家庭提供房源。)(3)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自有房屋。3.可用于廉租住房 4)廉租户与房主同时到指定单位签定房屋租赁合同;(5)廉租户与房主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后领取租金补贴。4.廉租家庭出租原住房屋的程序:同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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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共住房立项审批、申请上级新建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公共住房项目用地征转及土地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公共 下批次申请对象同时摇号,不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八条 《廊坊市区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产权归属,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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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的,可按配租面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可直接抵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第三十条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在商品房开发小区 承租人直接交纳,也可由单位代扣代交。第三十二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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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一房户型,家庭人口为3人以上的,安排二房户型。第二十二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 的等级标准计收,由承租人负担。 第三十四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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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各县人民政府 (3)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4)各县人民政府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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