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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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计划生育证明》。在暂住地办理暂住户口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必须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第二十七条 生育两个子女,死亡一个的。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奖励和照顾:(一)领取每年不低于六十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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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如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产假六个月。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全勤参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证明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到现居住地的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在审查其计划生育证明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后,方可准予登记暂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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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安排生育一个孩子。但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除外。第十七条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定居10年以上,并持边境居民证的农业人口,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同时,必须同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城建部门不准办理施工手续,施工单位和城镇部门违反此规定的,当年不能参加评先进,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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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婴儿死亡的,应当由乡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查证核实,按生育审批程序重新发给《生育证》。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或者自报死亡但查无实据的,不再重新发给《生育证 离婚登记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生效时起,停止享受其待遇。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一方再婚的,自办理结婚登记时起,停止享受其待遇。再婚的另一方如未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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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被批准生育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生育证》。被批准生育的夫妻,应与乡(镇)或本单位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计划生育 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农村村民的独生子女父母、生育两个女孩并做绝育手术的夫妻,由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在扶贫和企业用工方面给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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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第二十六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 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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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义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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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5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放弃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年满4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三)扶贫一类重点乡( 、区(市)平均水平的,每年可申请贷款(2000元以内)贴息补助。第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户的未婚成年子女,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经鉴定不能正常生产、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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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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