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面积的60%可用作低折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第十四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 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破坏地上附着物的,责令退出非法占用土地,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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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 因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复垦利用。复垦利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划拨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行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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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为主的乡镇和远郊以菜为主的村的耕地,原则上都划入保护区范围。第三条保护区的土地不得侵占,生产条件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容污染,种菜劳力必须稳定 规定办理。乡镇、村集体的非农林牧业用地,应当尽量利用非耕地。凡确实需要占用保护区耕地的,须经县或者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和金山区(以下统称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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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为主的乡镇和远郊以菜为主的村的耕地,原则上都划入保护区范围。第三条保护区的土地不得侵占,生产条件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容污染,种菜劳力必须稳定 规定办理。乡镇、村集体的非农林牧业用地,应当尽量利用非耕地。凡确实需要占用保护区耕地的,须经县或者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和金山区(以下统称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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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设用地规模。2、严格做好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的报批审查工作,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稳定。3、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形成打击合力,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实效。(四)深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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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 八条 对不执行土地争议处理决定的,在土地争议解决之前,改变土地现状或者破坏土地上附着物的,责令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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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或 破坏土地上附着物的,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被改变的土地状态,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九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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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调整的管理,引导农民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和一般耕地发展水产业、畜禽养殖和林果业。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尽快制定复耕计划,采取措施恢复 五、坚持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市国土房产局要组织各区及有关部门对全市基本农田进行“拉网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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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收缴的具体标准,由物价、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工作量确定。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第十五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以出让方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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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计划范围内,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耕地建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乡(镇)土地管理员和村民组根据批准 速生林的,责令限期复耕,并可处以每亩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受破坏的耕地确实不能治理复耕的,每亩收取三千元至五千元的垦复费。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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