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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设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拆迁审批、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 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达不成协议,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原则处理。第四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应自行安置或由其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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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不结算结构差价,产权归房产管理部门,按公房计租管理。应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对应安置房屋 八条拆迁范围内人防、管线、绿地、树木、公厕、邮电、供电等公用设施需要拆迁拆迁人应向有关部门申报,取得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所需迁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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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标准由0.8%降低为0.5%。六、对列入危旧房改造片区直管公房承租户,未参加过房改,在拆迁安置时要求货币安置,由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房地产 十一、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证时限。凡产权来源清楚无纠纷、证件资料符合国家规定、手续齐全房屋,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初始登记不超过5个工作日;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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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建设拆迁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六)调解、裁决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七)负责城市建设拆迁档案管理;(八)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市城市建设 及其附属物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人。直管公房拆迁人是指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本条例所称拆迁服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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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房屋拆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委托拆迁单位进行房屋拆迁调查,拟定房屋拆迁范围,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 ,双方结算差价。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作直管公房安置,由拆迁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四类、五类地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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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施房屋拆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委托拆迁单位进行房屋拆迁调查,拟定房屋拆迁范围,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 结算差价。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作直管公房安置,由拆迁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四类、五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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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征、拨手续等有关批准文件,并与市房产管理部门就涉及直管公房拆迁总体安置事宜达成协议,方可向市开发办提出房屋拆迁申请, 存储,房屋在规定期限内先拆除,待产权人确认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凡使用权有纠纷房屋,现使用人应先搬迁,待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后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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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第二章登记第四条城镇公房所有权单位须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房产登记办公室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申请公房所有权登记 房屋买卖、分析、受赠、交换、调拨等转移手续;凭证申请办理扩建、翻建和拆迁补偿手续。第四章违章责任第十五条凡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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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之机增加安置人口和要求分户安置。 第六条凡已经确定拆迁公、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拆迁前应维持原状,也不能转让、调换和买卖,房地产管理部门应 管理和交易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易手续。房屋被收购后,产权者必须交出原房产所有权证件,交清房地产税金和公地租金,并交由税务、房管部门注销。办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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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三、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拆迁程序是:(一)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应被拆迁 住宅认定。 六、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其承租人不愿意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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