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办理权属登记、买卖过户等手续作如下规定:一、建设单位出售安居住宅,须持有关证明(附件一)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二、 管理部门鉴证的买卖合同,按市房地局《关于1994年向职工个人出售公有住宅进行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产籍[1994]第6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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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4‰,旧住宅小区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2‰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 应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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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对事业单位维修公房的投资进行必要的扣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给相关单位;以房屋重置价入股参与产改单位收益分配;继续由产改单位租赁使用。四、减轻产改负担(一)对产改单位重组不发生资金流动的过户行为,不按交易行为征收有关税费;办理资产、房产、工商、税务以及水电、通讯等变更登记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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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委托方按实支付;公用设施部分的维修费用按产权面积分摊。第十四条托管房屋发生调配、换房、分户、过户,委托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第十五 房地产管理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办理《房屋信托许可证》而进行房屋托管业务活动的;(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托管业务的;(三)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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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房屋维修保障机制,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纳入本办法管理。第十四条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负有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维修基金。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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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明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明细表(以下简称 退还。未按前款规定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所退还的货币补贴全部存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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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收入。购房户在售房合同中按上述规定约定其维修基金缴交额,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前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一次性缴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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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障对象。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不受 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时,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保障补贴不得发放现金,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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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缴存手续,持维修资金收据到房屋权属机构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房屋转移手续。(三)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售房审批手续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将维修资金划转到 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第九条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发生产权转移时,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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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指定的账户内,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应提供维修基金对账单。第十条 建立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缴交制度,房屋所有人应按住房建筑面积承担和缴 ,原房屋所有人缴交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九条 因住房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余额按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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