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理由 罚款。伪造所有权证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不按期办理所有权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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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和除外。第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 的罚款。伪造所有权证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不按期办理所有权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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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认定符合租赁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名称及住所 出租居住房屋管理单位可以将执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租赁合同变更为实行市场租金的租赁合同;(三)经出租人批准,承租人调换住房的。 第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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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已出售总量】是指已经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建筑面积。 【当年出售量】是指报告期内按标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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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后,市房产管理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取消该家庭资格,并书面通知 低于实际保障面积的,其差额部分不再给予补贴,承租人可申请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选择租赁住房补贴。退出的公有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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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公房?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家属只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又符合房改购买公房条件的,均可购买现住房。(十三)职工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面积如何 住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凡一次付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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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公有居住房屋的管理,维护住房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二、将有关条款 为:“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应终止租赁关系。与承租人共同居住2年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手续,继续承租。如遗有欠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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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3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后,方可办理变更承租名义手续。第二十一条已出租的公有住宅,经房管机关批准另作他用时,房产出租单位或用房单位须给承租人另行合理安排住房,安排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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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机关)是人民政府对公有房产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房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市直管的国有房产。 ,方可办理变更承租名义手续。第二十二条 已出租的公有住宅,经市政府或市房管机关批准另作他用时,房产出租单位或用房单位须给承租人另行合理安排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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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和各县级市、区(包括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方可办理变更承租名义手续。第二十一条已出租的公有住宅,经房管机关批准另作他用时,房产出租单位或用房单位须给承租人另行合理安排住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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