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制定复建方案;复建房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本地区的规定面积,用地、建房手续应报有权部门批准。第二十四 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外,其余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农业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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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使用非本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主办单位给被用地单位调整土地或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五条农村个人或个人合伙兴办企业,应首先利用自有的 出租房屋的,不得再在当地申请宅基地。农民迁居和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七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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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应当依法受理。前款所述行为属于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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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员。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阳台悬 对该建筑进行质量监督。第十五条 在开工建设前,建房户向村镇规划管理所申请放线,市规划局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在街办(镇)共同放、验线,未经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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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可先行用地,并报当地人民政府,随后办理征地、划拨手续。第二十条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向乡(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上报审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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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先行用地,并报当地人民政府,随后办理征地、划拨手续。第二十条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向乡(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上报审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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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已采取结扎措施的纯生二女户,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优待办法。在招工时予以优先;兴建房屋时优先解决宅基地;结合 征收。除征收计划生育费外,夫妻双方5年内不予招工、招干、安排乡镇企业工作,户口不得“农转非”,不得享受其它集体福利。(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够间隔期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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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工作人员、军队干部、职工等没有房屋需要新建住宅的。第三十六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二)淮北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按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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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应于姐妹中一人);(十二)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只 ,除比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和计划外生育费外,农民不再分给宅基地、自留地;城镇居民,在缴纳计划外怀孕费和计划外生育费期间,不得招为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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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可先行用地,并报当地人民政府,随后办理征地、划拨手续。第二十条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向乡(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上报审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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